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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意见:电力市场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结算电量计消纳量

2020-06-17 14:41来源:黑龙江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消纳电力交易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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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年正式开始前,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省电力交易中心于每季度初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年度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责任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电力交易中心和东北能源监管局。

(三)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和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和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和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省内市场主体,包括非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持有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和绿证优先用于省内交易和转让。

(四)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首先用于完成国网省电力公司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按照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五)因电力交易市场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不足、消纳量交易系统不能满足需求等原因导致市场主体无法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经省电力交易中心认定,国网省电力公司复核,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免除相应部分消纳责任考核。该部分电量由国网省电力公司承担消纳责任。

(六)对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五、任务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全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落实责任,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并进行考核。督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照要求进行账户注册,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二)国网省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组织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每年一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本经营区域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三)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负责组织省内消纳量的交易和转让,并制定交易和转让细则;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国网省电力公司以外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应当向国网省电力公司和省电力交易中心做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省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六、保障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在国网省电力公司技术支持下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超额完成的消纳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三)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其他保障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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