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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极星售电网获悉,澧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中称,降低用电成本。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推动园区企业电力“打捆”交易。在县高新区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示范,引导推动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
用电服务实行“一厂一策”,在优化基本电费缴纳方式、提高功率因数、用好用活峰谷电价政策等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广企业专变电社会化委托服务。(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工业企业,每年由县财政对生产用电同比增量部分(10万千瓦时以上)给予0.03元/千瓦时的用电奖励。对新投产的规模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对投产后第一年的年生产用电量(10万千瓦时以上)给予0.03元/千瓦时的用电奖励。
详情如下:
澧政发〔2020〕6号
澧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开放强县、产业立县,实施“扬长补短”战略,促进我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进一步优化营商发展环境
1.落实行政审批“不求人”制度。推行工业企业(项目)行政审批容缺制度。凡通过事后监管予以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核准前置条件的事项除外),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对暂时不能提供的审批材料,行政机关实行容缺审批,采取企业承诺、先办后补。(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工业企业(项目)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事项批前指导、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行政审批全程代理制度。对工业企业(项目)行政审批事项,高新区企业(项目)由县高新区管委会经企业授权后负责全程代理,高新区以外企业(项目)由县工信局经企业授权后负责全程代理。(责任单位:县高新区、县工信局)
2.实行工业企业检查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工业企业检查备案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环保、消防、安全生产以外,其他县直相关部门涉企检查监督事项应提前报县优化办、推新办、高新区备案。(责任单位:县优化办、县推新办、县高新区、县直相关单位)
3.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应提前报县优化办备案。(责任单位:县优化办、县直相关单位)
4.保障企业的中介服务自主选择权。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干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相关单位)
建立企业资产评估互认机制,具有同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全县通用。工业企业在融资续贷时,抵押资产价值无重大变化的,准入评估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相关机构和部门必须采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评估。(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人民银行、县直相关单位)
5.落实规费减免。对符合规定落户县高新区的工业项目,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落户县高新区以外的工业项目,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下限的50%收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本县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按最低标准的50%协调,涉及到省市评估机构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调。(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相关单位)
6.健全企业减负监督举报机制。完善企业举报机制,由县优化办受理有关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类举报,对企业举报的问题实施清单交办查处机制。(责任单位:县优化办)
二、进一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7.设立工业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通过资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和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秀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8.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托澧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中小企业核心服务平台,鼓励社会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活动,建设一批省级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择优申报省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发展补助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高新区)
9.实施小微企业成长工程。鼓励“个转企、企入规”,帮助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应统尽统,对当年新“入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家(退规企业重新入规除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高新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0.鼓励企业靠大做强。凡与上市企业或央企成功合作,并被上市企业或央企收购、控股、参股,成功合作后纳税额增长20%的第一个年度且县级所得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11.鼓励企业上市。对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上市后第一个年度纳税额增长20%,且增长额县级所得部分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12.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凡企业在我县登记注册设立总部,形成产业集群,且总部成立后年上缴税金超过500万元的,给予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13.推动困难企业解困。鼓励盘活“僵尸”困难企业、破产重整企业,对进行二次创业的企业且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财政、工信、税务等部门审核,在过户、转让等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契税,县本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完成收购、重组后的营运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法院)
14.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17号),对获得省级奖补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按照1: 1的比例配套奖补。对年内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剔除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财政按新增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现有企业利用原厂区实施技扩改项目的(直接进行资源开采的企业除外),其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金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15.积极争取政策性支持。对标中国制造2025、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产业立市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做好新兴优势产业链项目、转型升级项目、创业富民项目培育;中小微企业的“专精特新”发展、转型升级、“上云”标杆、窗口平台建设、核心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基地的认定;选择优势企业开展首台(套)、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车间)、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认定、工业绿色发展、工业创新发展、工业设计中心等奖励项目的实施;引导企业参加“创客中国”等活动。按照各级有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荐申报相关政策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16.降低用气成本。积极对接湖南天然气管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进输气管道项目建设,改变单一气源局面,逐步降低工业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17.降低用电成本。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推动园区企业电力“打捆”交易。在县高新区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示范,引导推动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
用电服务实行“一厂一策”,在优化基本电费缴纳方式、提高功率因数、用好用活峰谷电价政策等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广企业专变电社会化委托服务。(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工业企业,每年由县财政对生产用电同比增量部分(10万千瓦时以上)给予0.03元/千瓦时的用电奖励。对新投产的规模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对投产后第一年的年生产用电量(10万千瓦时以上)给予0.03元/千瓦时的用电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18.降低用地成本。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县高新区投资建设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控制在总价的20%以内。对新出让的工业用地,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缴纳时间不超过1年(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在现有厂区内翻建生产性用房或加层建造多层厂房用于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对园区范围内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工业企业,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县级新增(与常政函〔2015〕135号文件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标前对比)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安排困难和激励扶助资金补助给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9.降低用水成本。对因大量蒸发、蒸腾等原因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企业,经县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企业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其他企业仍按原标准计征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0.降低用工成本。做好已申报成功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后续服务工作。从批准试点之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以后每年提高0.5%-1%,至2022年恢复到全省统一缴费费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高新区、县工信局)
鼓励县内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人才招聘机构、工业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培养技工人才,对经县人社、工信、财政部门共同认定产生实际成效的实训基地,从人社培训专项、工业企业发展扶持专项等资金中列支给予补助,并争取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服务类、培训类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且符合条件,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7-12月的企业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可在补缴以前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后,按条件申请享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21.鼓励企业解决就业。鼓励企业自主用工自主招工。经认可,企业赴外地新招聘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新招人员(或新吸纳本地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400元/人(高级工800元/人);对参加由市县人社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结合实际发生费用,对企业给予省内不高于2000元、省外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本县户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补贴400元/人(高级工800元/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2.鼓励引进中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企业引进符合《关于引进中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到澧县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澧人才发〔2018〕1号)规定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人才,按照相关激励措施给予补贴。新引进年缴税收达到500万元的工业项目投产后5年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限定5人以内、须在澧县缴纳社保)在澧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本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县财政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3.加大过桥资金支持力度。县政府支持民营资本,开展中小微工业企业过桥资金试点,用于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工业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过桥资金月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高新区)
24.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工业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代偿风险由担保公司、资金池、银行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巩固县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和科技银行融资平台,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25.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专门服务机构与政府性担保机构、银行开展三方合作,搭建无偿信用贷款平台。(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财鑫分公司)
五、进一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26.落实科技创新奖励。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凡首次获得省级研发创新平台的(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和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等),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凡首次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凡首次获得科技部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凡首次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凡与一本以上院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后企业第一个年度纳税额增长30%以上且税收增量县级所得部分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凡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的补助4000元/件,获得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的补助8000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的只补助一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六、进一步鼓励企业诚信纳税
27.加大企业纳税奖励力度。对当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且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纳税特别贡献奖,按照所纳税额0.5%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当年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增长幅度在20%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新增纳税额县级所得部分40%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七、进一步推动消费本地产品
28.鼓励消费本地产品。每年更新发布《澧县鼓励支持使用本地产品目录库》,倡导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在采购使用各类物品时,优先购买使用目录库中的产品;鼓励县内民营企业使用本地产品,对采购、使用、销售本地产品比例、数量较大的企业在上报争取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时给予优先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鼓励支持使用本地产品工作相关奖励和补助。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凡采购使用本地产品额度比上年净增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单位(不含控股企业内各关联企业之间的采购),分类别给予奖励。其中,食品类、医药器械类奖励实际采购金额1%,建材类奖励实际采购金额0.2%,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直各单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县政府现行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人民政府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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