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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电价水平高低的几点认识(二)—— 建立工商业电价交叉补贴调整新机制

2020-06-02 10:17来源:先思录作者:尹明关键词:电价电费一般工商业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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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电价高低需要将居民电价和工商业电价分开来考虑,采取不同的评价逻辑和标准评价。

(来源:微信公众号“先思录”ID:foresight-thinking 作者:尹明)

一、关于工商业电价高低的评价标准

工商业电价高低评价是一个较复杂的工作。电费支出对于工商企业,特别是高载能企业而言,是重要的生产经营支出项之一。电能经济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各类工商企业经过生产、储运、销售等经济活动。同时,而电能社会价值的实现,居民支付电费的能力,最终也是要靠各类工商企业的经济活动支撑。可见,工商企业经济活动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将直接决定电力供需、决定电力领域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工商业电价高低的评价标准,既需要关注供给侧的发电成本和电网合理成本,更需要倾听需求侧的工商企业的感受。

第一,高耗能行业对电价是最敏感的,评价工商业电价的高低,需要听取“高耗能行业”的意见。笔者在“先思录”《改变对“高耗能行业”的偏见》一文提出“高耗能行业是一个社会经济概念,一个开放的概念,……,应该改变对‘高耗能行业’的偏见。‘高耗能’或‘高载能’只是一种行业存在形态、一种物理属性。存在即合理。行业管理、经济管理应更加关注能源利用效率、能源利用后的产出及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不能够仅仅因为某个行业能耗高,就对其有偏见。‘吃得多,干得多’,也是好的。”

第二,评价工商业电价的高低,需要结合我国电力市场波动性,特别需要解决好发电成本有效传导机制、电力市场价值发现机制等问题。各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差异较大,跨省跨区交易存在一定的机制性障碍。

第三,评价工商业电价的高低,需要结合电网合理成本进行判断,特别需要解决好电网工程投资监管、定价成本监审规则细化、管制类业务与市场化业务差异化监管及电网央企与地方经济协同发展、电网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第四,评价工商业电价的高低,需要结合我国国内不同地区市场的差异性进行判断,特别需要解决好不同地区基本生活服务业与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生产型服务业(如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等)合理定价。

第五,评价工商业电价的高低,需要结合我国面临的国际市场竞争和国内相关重要关键行业的生存情况。

第六,评价工商业电价的高低,需要结合我国“新基建”发展的需要,大量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具有“高耗电”的特点,电价问题非常值得关注。

二、关于东西部地区工商业电价机制的差异性

电能的“双重价值”在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存在新的发展趋势。随着东部地区经济向数字化、电气化、服务化和高附加值方向发展,生活服务业与生产服务业加快发展,与居民生活质量改善提升相关的用电比例不断增加。在东部地区,基于互联网、物联网、5G和“云大物移智链”等先进技术,创造和发展了更多“以用户为中心”的新业务、新业态,加速扩大了电能的社会价值,并促进电能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趋于融合发展。

在西部地区,随着我国高载能行业和很多制造业从东部地区转移而来,工业用电量比例在一些地方将保持高位,电能在西部和中部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这种提高主要表现为在用电量全国占比相对于GDP全国占比的比值上。横向上,西部地区的这一比值远高于东部地区,即对于相同GDP产出,西部地区用电量远高于东部地区;纵向表现为近年西部省份之一比值有增加的趋势。详见“先思录”《看看哪些省份GDP“含电量”高?》。可见,西部地区发展还处于“高载能”“高含电量”的阶段。

因此,西部地区的电价政策制定不应脱离开这个现实,电价政策应该考虑相关载能行业用电实际情况,发挥引导科学合理用电的作用,重视能效提升,重视发挥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功能,重视技术与管理等手段措施的运用,避免“一刀切”(详见“先思录”《改变对“高耗能行业”的偏见》)。

三、建立交叉补贴调整新机制

(一)“活着且有能力缴纳”是履行交叉补贴责任的前提

工商企业缴纳交叉补贴,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缴纳交叉补贴的前提是“这些市场主体需要有能力缴纳,且缴纳后不影响其生存”,即“活着且有能力缴纳”。因此,在要求工商企业履行交叉补贴责任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不能“杀鸡取卵”,而应是“放水养鱼”。最主要的是尽力降低企业的电力成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允许各省份结合各自的高载能行业发展需要,加强行业能效对标,对于“高能效”标杆企业给予电价优惠(如,可以实施输配电价打折优惠),使能效提高直接转化为“现金收入”,发挥电价的正向激励和鼓励先进的作用。

2、允许具备消纳条件和土地条件的高耗能企业,建设无补贴全部自消纳的风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增加绿色能源消纳,减少对公共资源的占用与浪费。

3、深化电力市场改革,发挥市场的价值发现作用,鼓励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交易,鼓励当地低价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就近开展市场交易。

4、加快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结构,推进输电与配电价格分开核定,提高成本监审与定价相关工作的信息透明度与成本合理性。

5、围绕产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的存量配电资产、电力基础设施盘活,积极引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金融服务,深化金融与电力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协同发展,降低企业电力成本。

(二)建立与产品市场相关联的交叉补贴调整机制

降低企业的电力成本,有助于相关产品合理定价,通常在供需正常的市场环境下,可有效减少消费者的购买支出。这相当于将高载能企业原来的通过电价承担的对用户的“交叉补贴”,转化为企业通过降低成本、降低产品价格实现减少用户支出的“价格补贴”。从政策效果上看,两者都可以减少用户支出,增加用户支付能力,后者可以替代前者,并且后者更符合市场规律,更具可持续性,能有效带动能源电力系统与经济产业、产品市场的良性互动。

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与产品市场相关联的交叉补贴调整机制。在该调整机制中,将高载能企业在前端承担的电价交叉补贴责任与后端产品市场荣枯水平(或类似表示市场供需情况的指标)相挂钩(类似于国内采用的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当产品市场处于荣枯水平之下时,可适当减少生产此类产品企业应缴纳的交叉补贴(此时也正是企业资金相对紧张的时候);当产品市场处于荣枯水平之上时,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足额缴纳交叉补贴(此时也正是企业资金相对宽裕的时候)。

这种基于能源电力系统与经济产业、产品市场的良性互动的交叉补贴调整机制,需要较多的产业链上下游和大量市场数据支撑,需要统筹电力交易、产品销售与大宗商品交易等系统支撑,需要一个协调和联动能力非常强大的系统完成,一个企业很难胜任也不适合承担此项工作。因此,建议将建立交叉补贴调整新机制等相关工作作为疫后复工复产、“六稳工作”“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布置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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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我国电价水平高低的几点认识(二)—— 建立工商业电价交叉补贴调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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