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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信用评价等级执行“三等五级制”

2020-06-01 11:04来源:新疆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交易售电公司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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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新疆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含各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等级执行“三等五级制”,根据评价分值不同分为AAA、AA、A、B、C。其中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信用好,A级表示信用较好,B级表示信用一般,C级表示信用差。能源监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情况,结合电力市场实际需求,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必要时可对每个信用等级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于或略低于本等级。

详情如下:


附件: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电力市场风险,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成员履约守信,依据《电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明确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含各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三条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工作应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公开、公正透明、防范风险、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用评定以及评定结果应用等工作仅在新疆电力市场化交易范围内开展,经推送认定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将在涉电力领域内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工作主要分为信用评价、信用评定及推送信用认定三个部分。其中,信用评价工作由评价机构在电力市场内(以下简称:场内)组织开展,并按月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经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评定后形成信用评定结果,并记入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档案,在场内执行奖励或惩戒措施;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按月开展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推送认定工作。

经推送后未认定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市场成员执行场内惩戒和信用修复政策;经推送后认定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市场成员执行涉电力领域联合惩戒,并按照国家相关信用修复政策进行信用修复。

第六条 在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前,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机构暂定为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信用评价机构负责新疆电力市场信用档案建设、公示、公布及管理,并按月对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所具有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具备信用评价条件后,适时开展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市场成员信用行为的评定及推送认定工作,负责本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的监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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