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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 | 能源法给电改带来何种影响——展曙光【4月19日晚7点】

2020-04-17 10:26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展曙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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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已久的能源法正加快落地。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就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提高能源供应能力,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全面推进能源市场化等内容。

这是继2007年后,我国能源领域的基本大法——《能源法》的立法工作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实际上,作为一部行业法律法规,《能源法》的立法工作,包括起草、修订和征求意见等环节,一直充分体现坚持广开言路、集中民智、开门立法的精神以及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宗旨。

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一是通过战略、规划统筹指导能源开发利用活动,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二是科学推进能源开发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能源供应能力;三是以保障人民生活用能需要为导向,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四是全面推进科技创新驱动,提升能源标准化水平,加快能源技术进步;五是支持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能源市场化;六是建立能源储备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保障能源安全;七是依法加强对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体系,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此,业内专家学者展开了热议: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曾鸣认为,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不单单是立法问题,还包括体制、政策和技术等问题,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一定要放在整个能源系统当中来考虑。能源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各类能源协调发展,降低能源运行成本,提高综合能源效率,最终实现能源革命的目标。

在看到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要“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时,业界似乎掀起了一阵狂欢,认为可再生能源将迎来爆发式的发展。对此,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李俊峰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可再生能源会有爆发式发展,必须按照客观需求循序渐进的发展,逐步地去替代化石能源。事实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同时指出:“加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勘查,对化石能源实行合理开发”。这位能源专家认为,这与“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之间是不矛盾的,因为替代是一项长期的、历史性任务。化石能源对非化石能源应该有扶上马送一程的气度。

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观茶君团队负责人展曙光表示:在已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获得专门立法保护的情况下,新版《能源法》再次将可再生能源摆在了突出重要的位置:统计数据显示,“可再生能源”在该法中出现高达24次。

新版《能源法》围绕 “消纳”难题进行制度设计,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目标制度、强制消纳保障制度和消费管理政策等具体措施,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责任。规定“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第四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第六十三条),上述一系列措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必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可再生能源的消纳难题。

那么能源法到底是什么?对电改有什么影响?对参与电改的各个主体有什么影响?

4月19日(周日)19:00,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观茶君团队负责人展曙光将在线深度解读能源法,相约4月19日晚19:00,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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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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