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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 江苏泰州某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案

2020-03-11 13:27来源:泰州日报关键词:转供电电价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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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9日,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转来的举报,反映市内A市场向商铺收取的电价存在违规行为,政策规定商铺电费价格应为0.7214元/度左右,但是A市场一直是按照1元/度收取商铺电费。检查人员调取了A市场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相关报表账册,发现其电费的收取分为银行租户和商铺租户两种,其中银行租户电费的收取情况为2018年4月按0.8183元/度收取,8月按0.7757元/度收取,9月按0.7521元/度收取,2019年4月按0.7364元/度收取,7月按0.7054元/度收取,共收取电费12559.47元;商铺租户电费全部按1元/度收取,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共计收取电费939232元。

A市场变压器等级为不满1千伏,根据电价政策规定,2018年4月1日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电价为0.7954元/度,5月1日调降为0.7757元/度,7月1日调降为0.7521元/度,9月1日调降为0.7364元/度;2019年4月1日调降为0.7054元/度,7月1日调降为0.6715元/度。

A市场对银行租户执行基本电价,按规定应在调降当月执行最新电价,但A市场均在次月执行,共计多收银行租户价款393.39元。A市场对商铺租户执行转供电价格,转供电实行销售电价加合理损耗,2019年4月1日后,我省规定合理损耗不超过10%。按照规定,A市场最终可以向商铺租户收取的最高电价为:2018年4月0.9771元/度,5-6月0.9574元/度,7-8月0.9338元/度,9月-2019年3月0.9181元/度,4-6月0.77594元/度,7-9月0.73865元/度,按照分类汇总计算,A市场共计多收商铺租户99089.34元。A市场对银行租户和商铺租户两年电费合计多收99482.73元。

处理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等规定,结合A市场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调查所需资料,并主动要求退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违法所得0.5倍罚款计49741.37元的处理决定。

案件分析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自2018年4月以来,我省先后5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大部分转供电主体已将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但部分转供电加价仍然偏高,承受高电费的终端用户反响强烈。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依法从重查处不落实降价政策的违法行为,着力减轻消费者的电价负担。

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经济违法行为时,请拨打12315

原标题:某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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