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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报告|浙江燃煤上网电价下浮有限 电价机制调整对火电影响或优于预期

2020-01-08 08:39来源:长江证券作者:张韦华、金宁关键词:电价上网电价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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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要点

2019 年末以来,多数省份已经制定并披露了电价机制调整方案,根据统计截至2020 年 1 月 3 日已有 13 个省份发改委披露相关方案文件。绝大多数省份的电价机制调整文件相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指导意见》而言,增量内容十分有限,且未对 2020 年的电价浮动幅度做出明确规定,仅有浙江省电价调整文件中体现出了更多的增量信息。

(来源:节选自长江证券 作者:张韦华、金宁)

浙江省电价机制调整方案的增量信息主要体现在:1、明确执行基准价的电量比例:在其他省份的电价调整方案中,均未明确提及执行基准价的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量占比,而浙江发改委方案中明确 2020 年暂按照各机组当月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量的40%确定为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电量。2、明确电价下浮幅度:与其他省份电价调整方案基本“照搬”国家发改委“浮动范围为-15%~+10%”的表述不同,浙江省明确提出除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条件的工商业电量外,省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降 0.0034 元。

文件中同时披露了浙江省各电厂非市场化下的两种电价,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对除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电量以外的电量而言,其上网电价较(基准价+超低排放电价)的下浮幅度较为有限,下浮绝对值为 1.41分/千瓦时,下浮幅度约为 3.04%-3.69%。此外,根据中电联 2019 年 11 月全国电力市场交易信息中披露,2019 年 1-11 月浙江省市场电占比约为 28%。若假设 2020 年浙江市场电占比增加至 30%,则浙江省除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电量以外的非市场化电量占比约为 1-30%-40%=30%,即浙江省受电价下浮影响的电量占比约 30%。因此,在浙江省受浮动电价影响的电量占比不高、电价下浮幅度有限的情况下,电价机制改革对火电业绩的负面影响或低于预期,利好火电延续业绩改善趋势。

风险提示:1. 电力供需恶化风险,政策推进不及预期风险;2. 煤炭价格出现非季节性上涨风险,来水持续偏枯风险。

浙江煤电下浮电量与电价下浮有限,电价机制调整影响或优于预期

2019 年 10 月 24 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 号),文件决定:

1、 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并实行“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机制,基准价参考各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范围为-15%~+10%,具体电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确定,2020 年暂不上浮。

2、 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2019 年末以来,多数省份已经制定并披露了电价机制调整方案,根据统计截至 2020 年 1 月3 日已有 13 个省份发改委披露相关方案文件。从内容上讲,绝大多数省份的电价机制调整文件相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指导意见》而言,增量内容十分有限,且未对 2020 年的电价浮动幅度做出明确规定,仅有浙江省电价调整文件中体现出了更多的增量信息。

图 1:多个省份已出台电价调整方案(红色标注为已发布方案的省份)

QQ截图20200107163719.png

图 2:各省电价方案出台时间

QQ截图20200107163805.png

浙江发布电价调整文件,电价下浮程度清晰明确

2019 年 12 月 31 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527 号),通知中明确:

一、将现行统调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上限为 10%,下浮幅度下限为 15%。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可不受“基准价+上下浮动”限制。

二、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量,2020 年暂按照各机组当月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量的 40%确定,执行基准价,并继续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除以上电量外,我省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降 0.0034 元。

三、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并以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具体上网电价(包含超低排放电价),2020 年暂不上浮。所有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上网电价,与除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外对应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的价差,作为用户侧价格浮动的空间。

四、降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除农业排灌、脱粒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我省农业生产用电销售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 0.1 元。

五、前述上网电价调整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销售电价调整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浙江省电价机制调整方案的增量信息主要体现在第 2 点和第 3 点:

明确执行基准价的电量比例:在国家发改委与其他省份的电价调整方案中,均未明确提及执行基准价的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统调燃煤

机组上网电量占比,而浙江发改委方案中明确 2020 年暂按照各机组当月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量的 40%确定为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电量。

明确电价下浮幅度:与其他省份电价调整方案基本“照搬”国家发改委“浮动范围为-15%~+10%”的表述不同,浙江省明确提出除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电量外,省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降 0.0034 元。

图 3:电价机制逻辑导图

QQ截图20200107163916.png

下浮电量与电价下浮有限,调整影响或优于预期

《通知》中同时披露了浙江省各电厂非市场化下的两种电价,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对除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电量以外的电量而言,其上网电价较(基准价+超低排放电价)的下浮幅度较为有限,下浮绝对值为 1.41 分/千瓦时,下浮幅度约为 3.04%-3.69%。

表 1: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非市场化电量上网电价(单位:元/千瓦时)

注:表中相对折价与折价幅度均为除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电量以外的电量上网电价相对(基准价+超低排放电价)的折价情况。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计算得到的价差为 0.0141 元/千瓦时,与政策原文中提到的“每千瓦时下降 0.0034 元”存在差异,导致这一差异的原因在于:2019 年 7 月 1 日起浙江曾对燃煤发电上网电价进行下调,下调幅度为 1.07 分/千瓦时。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电量上网电价应执行与原标杆电价相等的基准价,而前次浙江的电价调整或未对标杆电价进行调整,而是单纯对燃煤发电的上网电价进行调降,除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电量以外的电量应在经过 7 月 1 日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基础之上再下降0.34 分/千瓦时,而非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下降。以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1-2 号)为例:

图 4: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1-2 号)电价调整示意图

QQ截图20200107164107.png

资料来源:浙江省发改委,长江证券研究所

此外,浙江省电价调整方案中,明确将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量的 40%确定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电量。根据中电联 2019 年 11 月全国电力市场交易信息中披露,2019 年 1-11 月浙江省市场电占比约为 28%。若假设 2020 年浙江市场电占比增加至 30%,则浙江省除居民、农业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电量以外的非市场化电量占比约为1-30%-40%=30%,即浙江省受电价下浮影响的电量占比约 30%,受影响电量占比不高。因此,在浙江省受浮动电价影响的电量占比不高、电价下浮幅度有限的情况下,全国电价机制改革对火电公司业绩的负面影响或将低于预期,利好火电公司延续业绩改善趋势。

图 5:2020 年浙江省电量结构展望

QQ截图20200107164145.png

资料来源:浙江省发改委,中电联,长江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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