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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转供电收费乱象 这些政策法律市民要了解

2019-12-27 09:33来源:温州网作者:温婉关键词: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转供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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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温州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加价收取电费案的报道,转供电环节收费乱象问题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但多数人对转供电环节以及相关政策法律知之甚少。12月25日下午,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召开由松台大厦商户参加专题座谈会,就转供电以及该环节涉及的政策法律作专项解读,并就相关问题进行现场解答。

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目前,鹿城区存在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包括小微园区)、物业、写字楼等。

转供电环节有哪些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一)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文件规定: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据了解,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持续推进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整治,并督促相关转供电主体进一步强化自查自纠,同时以温州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加价收取电费案的查处为契机,针对情节恶劣,拒不退费的转供电主体严管重罚。以此进一步做好转供电环节收费乱象整治工作,让终端用户得到降价红利,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原标题:整治转供电收费乱象 这些政策法律市民要了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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