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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文章|配售电公司的不对称监管框架设计

2019-11-18 10:44来源:中国电力关键词: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售电侧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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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产生于配售电公司垂直一体产业经营链与其他社会资本产业经营链之间,也即配售电公司对独立售电公司签约用户的侵略性定价行为。该定价方法首先制定低于成本的售电合同,促使竞争对手退出并广泛占领市场后,再重新提高合同价格以收回前期亏损的风险策略。例如,将售电合同价差、用电服务费用、增值服务费用降低到低于成本的水平,以低价倾销策略占据市场份额,促使提供类似服务的独立售电公司产生用户流失,利润减小,直至退市。随后该关联售电公司占据垄断地位,并将其服务定价提升至垄断水平,以弥补其低价策略造成的损失。

3 配售电公司不对称监管框架

3.1 理论依据

不对称监管框架制定的理论依据是自然垄断行业中在位竞争者因初始不对称地位或优势,形成相较于新进入竞争者的悬殊实力,具备采取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恃强凌弱”的动机。监管机构通过剖析在位竞争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以确保市场竞争有效性 [19] 。

通过梳理配售电公司的 6 大不公平竞争行为,可以发现:配售电公司垂直一体化经营配售环节,在自然垄断属性的配电业务与市场竞争属性的售电业务之间形成纵向市场力,排挤其他竞争主体,导致效率损失。配售电公司往往追求纵向一体经营,最大化规模效益,有非法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攫取利益,“排他性竞争”的动机,影响独立售电公司参与市场的竞争效益。

为此,监管机构需针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相应地制定不对称监管框架内容,实施不对称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对配售电公司相关行为采取限制措施,同时强调对独立售电公司的保护措施,以确保独立售电公司的竞争活力。

不对称监管是市场结构管制、实现售电领域有效竞争的重要手段,基于公平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以形式上的不公平、“拉偏架”,矫正实质上的不公平,最终实现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降低整个配售电行业的利益损失。

3.2 监管内容

配售电公司的不对称监管内容及其对应防范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如图 6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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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财务监管

财务监管(financial separation)要求对配售电公司内部的运营流程或功能实体进行独立财务核

算,通过规范各个业务单元之间的成本调配机制,实现配售业务的财务透明、成本清晰,加强电网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监管电网环节的合理投资。

财务监管旨在防范不公平竞争行为中的资源补贴。

(1)会计独立。配电公司及其关联售电公司应建立清晰明确的内部会计程序,保存单独的账单和记录。配电公司及其关联售电公司分别编制财务报表。

(2)费用分摊。监管机构制定成本分摊政策原则,配售电公司制定共有资产分配方案,将公司支持服务、办公室、员工、财产、设备、计算机系统、信息系统以及任何其他共享资产、服务或产品等合理分配到各公司;制定详细的内部成本分摊方案,对配电服务与售电业务进行成本归集和分摊。共有资产分配方案、内部成本分摊方案按照监管机构发布的财务分离要求及模板,上报并备案。

(3)关联交易及资产转移。配电公司及其关联售电公司之间产品、服务或资产的交易,定价应公平合理,应反映市场相同水平,并与第三方市场主体保持一致。输配电业务与售电业务之间的资产转移,必须经过通用的资产评估流程,进行公平公正的资产价格核定,并符合公平公正的招标流程。

3.2.2资费监管

资费监管通过设置默认服务 [20] 资费下限,限制配售电公司通过低廉的销售电价锁定用户,促进售电市场的用户流动性。通过设置保底服务 [21]资费上限,防止配售电公司索取用户在售电商切换或市场过渡阶段的高额电价,促进售电市场收费合理性。通过设置配电网过网费上限,限制配售电公司过度投资,减小其通过配电环节高额收费遏制售电竞争的现象。默认服务资费下限、保底服务资费上限和配电网过网费上限,分别防范不公平竞争行为中的价格歧视、客户锁定、掠夺性定价。

(1)默认服务资费下限。配售电公司针对默认服务用户的保底服务销售电价不应过低,以防止过多用户继续选择由其供电服务,而不转向市场购电。例如,美国德州推进售电侧改革时为1999—2002 年的默认服务电价设置了资费底线,即德州的住宅和小型商业消费者的销售电价降价幅度不能超过 6%,直到公用事业公司失去40% 用户后才放开价格管制。

(2)保底服务资费上限。配售电公司保底服务的销售电价要制定合理,通常应为居民销售电价的 1.2~2 倍,具体由地方政府价格部门制定,不得超额补偿其保底服务成本。在美国德州,保底服务电价设置为批发市场月度均价的130%~135% [21] 。

(3)配电网过网费上限。政府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同等区域类型的配电网络资费情况,设置配电网过网费上限。配售电公司的配电网过网费不得超出配电网过网费上限 [8] 。

3.2.3供电服务监管

供电服务监管强调非歧视原则,要求配电公司在相同情况下,应按照与独立售电公司相同的条款条件,与关联售电公司进行业务衔接;向关联售电公司提供的电力产品及服务应与独立售电公司保持的同等质量、可靠性、及时性。供电服务监管要求配电公司对市场主体提供公平服务,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旨在防范不公平竞争行为中的非价格歧视。

(1)营商环境平等。同等条件下,独立售电公司用户接电时间及成本、供电可靠性、年均停电时间和停电次数与关联售电公司总体一致。

(2)事故处理。独立售电公司停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同等条件下与关联售电公司总体一致。

(3)调度公平。需安排合理的线路改扩建、检修计划,确保合理的配电可用传输容量;制定合理的安全约束条件、边界参数、计算方法与方案,确保公平的调度方案。分布式电源并网接入后,独立售电公司及用户的分布式电源也需调度公平。

3.2.4基础设施共享监管

智能配电网、物联网、大数据发展将使配电网成为平台型、枢纽型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固定资产重复投资必将降低配售电业务的效率和收益。传统基础设施(变电站、线路)及新兴基础设施(智能电表、充电桩、智能逆变器)的共享可降低网络投资成本、增加业务价值、优化基础设施的分配和使用,并最终实现改善用户服务的目标。基础设施共享监管旨在防范不公平竞争行为中的非价格歧视、拒绝接入。

(1)变电站、线路共享。配电公司应按照电网接入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要求,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如实向独立售电公司及用户公开变电站容量限制、线路扩容限制、配电网络约束限制依据等有关信息。

(2)智能电表、充电桩、智能逆变器共享。配电公司应实施共享机制,将与售电公司的交易管理、增值服务之间具有业务关联的功能共享、数据资源共享,促进包含售电公司在内的多主体需求侧管理、服务、交易机制。

3.2.5业务隔离监管

业务隔离(function separation)监管旨在要求配售电公司在组织架构、品牌营销、人员配置方面规范运营,并进行业务隔离,以限制配电业务与售电业务之间的非财务性资源补贴。

原标题:配售电公司的不对称监管框架设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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