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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电价的提示 不执行降电价政策违法!

2019-09-09 08:33来源:电网头条关键词:一般工商业电价转供电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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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头条君在微信上收到这样一条服务提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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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网头条 ID:sgcctop 作者:头条君)

9月6日,头条君看到新华社发布了这样一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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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报道中都提到了“转供电主体不执行降价政策”问题。这个问题,你有遇到过吗?

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降低10%的要求。公开资料显示,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去年就新降低各类客户用电成本915亿元,超额完成了这一目标任务。

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了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10%的要求。目前,电力行业已经再次采取一系列降电价举措。就拿上面的例子来说,安徽省2019年就已经先后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工商业单一制)电价合计6.94分。

电价虽说是实实在在地降低了,但却还是有一般工商业用电客户表示自己没有感觉电费成本减少。

问题就出在这转供电主体上。

转供电主体有哪些?

说到这里,有朋友要问了:“转供电主体这词听着有点专业,具体指哪些呢?”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如果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公司,那就是转供电了。

转供电主体包括:

产业园区

商业综合体

物业

写字楼

……

这些主体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客户供电、收取电费。

不执行降电价政策违法!

头条君了解到,降电价后,电网企业已把这部分费用退回,但有的转供电主体却并没有向终端客户退还多收的电费;还有一些转供电主体不执行降价政策,甚至不合理地加收电费。

比如供电公司已经按照降低后的电价向商场收取电费,但有的商场还是按照原来的电价甚至更高的电价向租用商铺的商家收费。

电价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物业对电价没有定价权。物业费不能体现在电费里,电费应该就是电费。转供电主体加价或截留降电价红利违法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018年4月起,国家发改委先后发布了4份降电价文件,特别强调:要将降价的红利传导到终端客户,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向终端客户收取的不合理加价,打通降价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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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然有一些转供电主体对政策熟视无睹,未按照规定向终端客户传导降价红利,不执行降价政策。

遇到转供电加价,应该怎么办?

转供电主体的不合理加价、截留行为既然违法,应该依法受到处罚,但客户常常表示:被截留了降价红利,却又不知道怎么办。

头条君收到的这条服务提醒,其实已经给出了直接办法——如果您遇到转供电主体加价等行为:

建议拨打12315反映。

正如大家所看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经联合供电企业开展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国务院督查组也已介入督查此事。

头条君了解到,那些性质恶劣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属于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相关主体的信息。

提醒那些还在悄悄拦截降价红利、收取加价电费的转供电主体:赶紧收手吧!莫因贪一时之利,弃政策、法律于不顾。

原标题:政府关于电价的提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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