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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转供电新政 明确除损耗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2019-09-04 08:33来源:经济导报作者:初磊关键词:转供电电价政策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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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电价新政脚步更近了,山东省发改委已起草《关于完善转供电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9月2日至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提出,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山东规定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其它用户(含“预购电”用户)具体电价政策如下:

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最高损耗率)。最高损耗率暂定为12%。除损耗费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转供电单位可在不超过最高损耗率前提下,根据设备情况和管理水平,自主确定实际执行损耗率标准。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最高标准的,应通过改造等方式降低损耗。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下称“预购电”),“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双方之间约定低于12个月的,按约定执行。

为了落实上述电价政策,《通知》给出了配套政策: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转供电单位投资光伏发电(自发自用)、建设蓄能设施、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和需求侧响应节省(获得)的电费收益,由产权单位享有,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据悉,根据《通知》,“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原标题:山东省转供电新政征求意见,明确除损耗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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