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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机制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公用配电网建设与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不相匹配造成的。
根据1996年10月8日由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电营业规则》(电力部令〔1996〕第8号)(简称《营业规则》),第十四条对转供电的规定如下: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力企业管理”ID:zgdlqygl 作者:转供电成本调研组)
而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转供电行为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而为用户提供转供电服务的企业和个人,称之为转供电主体。
2019年4月16~17日、5月28~29日,由中电联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和北京先见能源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转供电成本调研组一行赴重庆市、广东省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
重庆、广东两地转供电企业情况调查
重庆转供电企业情况调查
重庆市的转供电主体有4000余户,涉及转供电终端用户约28万户,年转供电量约20亿千瓦时,普遍规模都比较小。转供电主体大部分是面向商业楼宇内或者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
一是绝大部分转供电主体内的终端商业用户已经享受到了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降价政策。个别转供电主体无法实现其内部的商业用户降价,是因为该主体立户时为大工业用户,电网未能将降价幅度传递到转供电主体。
二是转供电加价平均在0.25元/千瓦时左右,其中的大部分成本是中央空调电费分摊和损耗;商场的中央空调电费分摊在0.16元/千瓦时左右。
三是转供电的损耗在10%~20%之间,损耗普遍偏高的主要原因是设备老旧维护水平低、变压器配置不合理、用电管理粗放(如存在偷电现象)等;损耗还与用电负荷、线路连接方式等因素相关。
四是绝大部分转供电主体都面临经营困难,主要是因为当前的转供电清理政策只允许电费平进平出,而通过调整物业费来回收成本十分困难。此外,由于电网企业与转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与转供用户在抄表时间、结算时间上不同步,后者滞后于前者,因此导致大部分转供电主体都需要垫付电费达1~2个月,同时,还存在损耗分摊的问题。
五是转供电主体普遍不拥有配电设施的产权。转供电主体的运维人员一般同时承担电力、空调、消防、弱电等设施的运维,部分还承担居民服务。转供电主体普遍希望电网企业能对商业用户实现抄表到户。
广东转供电企业情况调查
广东省市场经济发达,转供电主体众多。比较典型的转供电主体是商业楼宇的业主,以及园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一是大部分转供电主体拥有内部配电资产的产权且负责运维,成本的回收方式为:配电资产(折旧)通过物业租金回收,运维成本通过物业管理费回收,即主要的转供电成本没有体现在电费加价中。
二是尽管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关口电表的抄表时间是在月初,各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的时间均在月中(转供电主体需要等候电网企业提供收费单据),这个时间差导致了损耗难以准确核定,也导致了广东省发改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文中的“电量分摊”收费模式难以做到准确分摊。
三是各转供电主体均是10千伏专变受电,向电网企业缴电费适用10千伏一般工商业用电单部制电价,且均没有适用峰谷电价。
四是尽管终端用户实际用电是在220伏,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费均是套用10千伏一般工商业用电单部制电价(无峰谷平),尚没有转供电主体采用“375号文”中的“彻底”收费模式(即按低压目录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
五是大部分转供电主体采用的是“375号文”中的“电量分摊”收费模式,在终端用户实际用电量上分摊5%~10%的损耗电量,个别转供电主体目前采用的收费模式是在目录销售电价上加0.36元/千瓦时左右。
六是转供电主体普遍采用将公共设施用电费用分摊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
七是各转供电主体普遍反映转供电成本(含配电设施投资、运维、转供电损耗、公共设施用电等)难以足额回收,希望电网企业能实现抄表到户。
转供电现象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电网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建设和运维共用网络设施,并通过收取输配电费的方式来回收共用网络的成本。电网企业通常不会建设和运维转供电设施(商场、办公楼等)内部的配电设施,因此通常也不会直接面向各租户提供供电服务(计量、收费及相关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转供电主体需要向各租户提供转供电服务。
由于电网企业提供的电网设施和运维一般只延伸到转供电设施的关口电表,转供电主体一般通过在电费上加价的方式来回收关口表以下的配电设施的投资、运维成本和转供电损耗。
转供电在各国都存在。在美国,一些房车营地、码头及住宅楼实际上存在转供电。尽管这在美国大部分州是不合规的,但只要他们没有在公用事业公司账单分摊之外额外收费,一般会被默许存在。
在英国,当前约有50%的居民小区和商业楼宇由一类被称为IDNO(独立配电网运营商)的公司开展转供电。居民小区或者商业楼宇往往将其配电资产无偿移交(或者低价销售)给IDNO,由IDNO提供专业的运维服务。IDNO受到Ofgem的监管,他们向租户的收费一般不能高于所在配电网的其他小区/商业楼宇的价格。
在澳大利亚,住宅小区和购物中心等建筑的内部网络一般都是自建的,且通常会指定一类被称为ENO(嵌入网络运营商)的公司开展转供电,即计量、收费和租户服务。ENO须在AEMO注册(对于小于10个租户且不是以转供电为主要业务的转供电主体,并不需要实际办理注册手续),其收费受到AEMO的监管。
转供电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和各地政府为了达到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目标,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转供电主体不规范行为进行了检查和清理。凭心而论,价格、经信、市场监督以及能源部门的管理者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如今看来,两次电价降低幅度10%的目标基本达到,但是终端电价完全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这个目标仍然差强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问题:
配电资产管理体制不顺
转供电主体虽然不是电网主体,但是行使着电网基层营业所的管理职能。电网目前的管理触角仅仅只到转供电主体的围墙以外,甚至有的局限在转供电主体并网接入变电站的间隔。如果说电网企业是按照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的标准来管理配电网,这种管理到了转供电主体的范围就成了脱缰之马,既没法做到配电网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更谈不上合法对用户进行电费的结算。这种现象意味着,我国配电管理体制长期以来处于不完善、不规范、不专业的状态,难以高质量地使用电力和最优化地降低能耗。
目前从整个电力产业管理的链条来看,电网的“最后一公里”居然游离于整个电力行业管理机制之外,这直接造成了转供电主体日积月累的不规范行为,同时新的转供电主体还在不断地诞生。
企业投资回收模式不顺
从转供电机制的特点可以看出,企业用真金白银投资了并入电网以及到终端用户的配电网设备和线路等电力设施。而且这些电力设施由于特殊原因,经常出现高于转供电主体实际使用容量的情况,这使得绝大部分转供电主体出现了“大马拉小车”的问题。从而大大增加了电力设施投资的成本,也使得转供电主体的度电过网成本难以下降。
由于转供电配电网游离于电力行业管理之外,企业又认为既然自行投资了配电网,那么从投资回收的角度出发,向终端用户转嫁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和配电网的损耗是“天经地义”的。而从电力运营和电价管理机制来说,这部分配电网不属于管制性业务的范畴,也难以纳入经信或者价格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因此造成了转供电主体的投资机制缺乏监管和政策依据。
准垄断下收费机制不顺
转供电主体作为电网基层营业所,其性质已经具备准垄断企业的特点。对于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在收费权上与电网是处于同等地位的。用户一旦进入转供电主体的供电范围,就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其抗衡电价的高低。因此在准垄断下,转供电主体必然不受监管地向用户收取所有自行认为应该摊销的成本和损耗。更有的转供电主体还加收若干管理费,把转供电变成了一种敛财行为。
被转供企业缴费方式不顺
在清理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过高的过程中,发现很多被转供的用户出现了电费和物业费难以区分、用电量和损耗难以确认、公摊电量和自用电量难以厘清、直接电费成本和电力设施运营管理费等混淆不清的缴费方式。这使得相当一部分被转供用户的度电支出超过国家规定的终端销售电价30%以上,从而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创业和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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