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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般工商业电价两年合计降低15.99分 转供电经营主体随国家政策及时调整电价水平

2019-08-08 09:56来源:天津市西青区发改委关键词: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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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发改委发布《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告知单称2018年天津市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每千瓦时8.56分,2019年1月至7月,天津市一般工商业电价已降低每千瓦时7.43分,两年合计降低15.99分。

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每千瓦时8.56分,2019年1月至7月,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已降低每千瓦时7.43分,两年合计降低15.99分。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天津市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根据市发展改革委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要求:

(一)2018年合计降低8.56分,明细如下:

  1. 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10分;2.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85分;

  2. 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40分;

  3. 自2018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21分;

(二)2019年合计降低7.43分,明细如下:

  1. 自2019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分;

  2. 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

  3. 自2019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09分;

以上两年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15.99分。

二、转供电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政策进行清理规范

  1. 采取价费分离方式规范:转供电经营主体应该按照我市公布的销售电价收取电费,并随着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及时调整转供的电价水平。转供电过程中的电力损耗(线损、变损)以及共用设施用电,可通过调整租金、物业费或收取服务费解决,调整租金、物业费或收取服务费标准由转供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应以事实为依据。对在物业费、租金中已经分摊过的费用,不得重复收取。

  2. 采取分摊电费方式规范:转供电主体以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额为依据,在其供电范围的所有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采取这种方式要做到公开透明,在收取电费时要向用户公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票据,抄表数据以及分摊的方式方法,不得再以分摊线损、变损和共用设施用电名义调整物业费、租金或服务费。

  3. 对于预售电管理的转供电经营者,也应按照国家政策采取上述二种方式进行清理规范:采取价费分离方式的,预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收取,并做好价格调整时的结算工作;采取分摊电费方式的,由于分摊电价无法预先确定,预购电价可按照不高于一般工商业最低电压等级的峰段价格收取,分摊电价确定后,实施多退少补。

    西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

    来源:价格综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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