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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0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这一机制在过去被称为“配额制”。从最初提议到正式落地已经10年,政策推出遇到的阻力可见一斑。文件正式下发,也标志着全社会对于能源转型认识的转变。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 作者:王淑娟)
能源转型是我国能源发展的必由之路
新世纪以来,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能源转型成为全球普遍的能源发展战略选择。欧美等主要国家都提出,未来二三十年内,将通过技术进步和机制保障实现能源供应主体从煤炭、油气等传统化石能源逐渐转向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近期,欧洲各国政府相继列出放弃煤电的时间表:西班牙电力集团计划到2020年完全关闭燃煤电厂,法国、英国、荷兰、德国分别计划到2021年、2025年、2030年、2038年前关闭所有煤电发电厂,芬兰计划到2030年全面禁煤。
中国传统能源的资源禀赋是“富煤、贫油、少气”,这造就了我国目前以煤炭为主的电力供应体系。根据《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18》中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81.8%,煤炭占比高达59%,石油、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分别达到70%、43%。不进行能源转型,环境污染、能源安全两个问题将日益突出。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发展战略,其中两项重要内容就是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和能源供给革命。在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政策激励使清洁低碳能源成为我国能源供应增量的主要来源,通过逐步替代,最终实现能源供应主体的彻底转变。这将是我国能源发展的必由之路。
消纳保障机制是实现能源转型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成本大幅降低,部分地区已经可以开展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然而,这一过程中两个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其一,消纳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最重要的因素。风电、太阳能资源与负荷中心逆向分布,造成风电、光伏装机集中在电力消纳能力弱的西部地区,甘肃的新能源装机规模甚至超过当地的电力负荷;而消纳能力强的东部地区,新能源装机占比偏低。其二,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绿色环保属性无法体现。长期以来,我国电力消费都是采用以电网为主导的“统购统销模式”,消费者只能消费电网提供的电量,没有自主选择权。电网企业的盈利需求导致“直接成本更低”的煤电更受欢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绿色环保属性主要靠国家补贴体现。目前,可再生能源项目补贴处于长期拖欠的状态,未来补贴取消后,绿色电力的环保属性如何在市场化竞争中得以体现?
消纳保障机制的实施,使电力消费者除了关注价格之外,还要关注电力的品种。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推进,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的直接交易比例将逐渐增加,给予消费者充分的“电力品种”选择权。因此,消纳保障机制在电力消费属性的基础上,赋予了绿色电力“品牌”属性。
当消费者具有“品牌”选择权时,通过消纳保障机制的实施,形成全社会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整体氛围和市场导向,使电力消费侧的需求发生变化,进一步推动电力供给侧改革,从而实现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可再生能源的消纳问题。同时,消纳保障机制对参与市场竞争的电力供应商提出约束性比例,并通过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实现配额指标的流转。可再生能源电力除了通过电力销售获得电价收入,还可以通过绿色证书交易获得额外收入,从而体现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保属性。因此,该机制是符合市场化原则、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消纳保障机制体现了能源转型的全民责任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指出,在“减少碳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全球所有国家都要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每个国家都要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发达国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并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排放贸易机制(ET)三种方式履约。
同样,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能源转型,最终受益者是全社会的所有企业和个人。我国提出到2020年和2030年,一次能源消费中15%和20%非化石能源比重目标,这一目标是全社会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也需要所有能源消费者共同去实现。
消纳保障机制中,除了西藏,各省份都给出了2018~2019年的可再生能源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比例,体现了“全民”共同的责任。为了实现这一责任,各省份可以采取发展本省可再生能源、购买其他省份可再生能源电力、购买绿证三种途径来实现。
发达省份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能源转型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但也有区别。消纳保障机制根据各省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条件、产业发展情况,使各省份通过努力,基本可以实现该目标。以2020年的指标为例,各省的消纳权重指标如图1、图2所示。
从图1、图2可以看出:首先,全国不同省份的可再生能源、非水可再生能源最低消纳权重分别在10~80%、2.5~25%之间,差距非常大。其次,消纳权重高的往往是资源禀赋好、但经济落后的西部省份,如青海、甘肃等;而东部发达省份,如山东、江苏等,由于资源禀赋差,消纳权重都比较低。这意味着能源转型中,经济不发达的省份承担了更多的责任。那“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差”的经济发达省份,是否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呢?
消纳保障机制的本质,是全民都有责任消纳可再生能源,实现能源转型。消纳权重指标,就是所承担责任的大小。显然,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发达省份有能力,也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费的手段,不仅有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还可以通过电量交易、绿证交易等手段实现,而后两者与当地的资源禀赋情况无关。因此,“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差”并不能影响经济发达省份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的指标。
按照“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制定的消纳权重,可再生能源发展好、消纳比例高的省份,并未获得实质性奖励,反而要背负更高的指标。例如,2018年青海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达到18.5%,仍然比2020年的指标低6.5%;上海消纳3.3%,却比指标高0.3%。
当然,现有消纳权重的分配方式可以减少政策下发的阻力,使政策更快实施,是现有条件下的妥协方案。然而,从长期发展来看,要真正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发达省份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电力需求大的经济发达省份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高,会产生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需求,才能产生大量的绿电或绿证交易,真正推动西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或绿证销售。现有的机制下,很难形成大量的交易,对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绿证销售的作用有限。
未来,应该进一步提高经济发达省份的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西部省份充分利用当地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建设更多的项目;所产生电量大部分通过特高压通道送到东部省份,满足东部省份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实现西部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东部的经济优势都得到充分发挥。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上旬)2019年06期,作者系中国投资协会能源投资专业委员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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