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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管水平,促进监管对象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和谐的行业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等文件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19年8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10-63976381,或将邮件发送至zzgz@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1: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
附件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9年7月30日
附件
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水平,促进监管对象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在电力业务许可监管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能源局推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精神,在电力业务许可监管中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信用管终身”,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标准统一、协同共治”的原则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按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监管措施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协同共治模式。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科学规范的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标准健全完备,对接联动、动态管理的平台系统顺畅运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的信用监管格局基本形成,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水平大幅提升,监管对象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行业氛围持续优化。
二、规范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
(四)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各信源单位依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将监管对象在电力业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和相关行业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更新,并及时报送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监管对象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并关联至其所在单位信用记录。
(五)科学实施信用等级评定
科学建立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等级由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指标体系自动评价生成,每月评价一次。指标体系由一级、二级、三级指标构成,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合规度、践约度、诚信度,合规度指标下设行政处罚记录、行政检查记录等二级指标和电力业务类处罚、安全生产类处罚、招投标类检查违规等三级指标,践约度指标下设合同违约记录、交易不良行为记录等二级指标和主营业务类违约、违反电力调度不良行为等三级指标,诚信度指标下设基本素质、守信意愿等二级指标和注册资本、主动修复信用意愿等三级指标,指标设置依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信用等级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中共享,在电力监管中应用。
(六)合理确定信用分类标准
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等级分为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依据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将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分为优、良、中、差四级,与信用分类等级相对应。其中,优表示基本无信用风险,良表示信用风险较小,中表示有一定信用风险,差表示有较大信用风险,并用“+”、“-”符号微调。
(七)统一信用分类监管措施标准
编制《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见附件),统一确定电力业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对四类监管对象实施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良好监管对象实施信任监管,依法依规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激励政策;对守信监管对象实施正常监管,按照正常标准和要求实施;对失信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加大抽查频率、加大真实性核查等加大监管力度的措施;对严重失信监管对象实施严格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限制其权利。
三、积极对接和应用信用信息平台
(八)实时查询信用信息与信用等级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与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各监管环节实时查询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与信用等级,将其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做到逢审批必查、逢检查必查、逢处罚必查。
(九)参考系统提示采取监管措施
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等级与各监管环节分类监管措施的自动匹配,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查询信用等级时实时提示相匹配措施,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参考该提示实施分类监管。
(十)关注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变动
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将连续6个月及以上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将其信用信息推送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当监管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严重负面舆情,及时进行信用风险变动提示。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及时关注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变动提示,对相应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十一)抽取“双随机”检查对象
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双随机”检查对象抽取功能,对每个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设定相应的抽取概率,由平台自动完成检查对象的抽取并将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四、优化电力业务许可事前审批
(十二)实行申请材料递交差异化管理
在递交申请材料环节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设定差异化政策。对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的监管对象,在许可新申请、许可延续、许可证补办等业务中简化申请材料;对信用等级为守信的监管对象在许可证补办等业务中简化申请材料;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要求其按照许可法规制度规定递交申请材料,不得简化。
(十三)探索实行差异化容缺受理
在电力业务许可审批中探索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许可事项,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十日内补齐欠缺材料的,可先行予以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守信的监管对象,在许可新申请、许可变更、许可延续等业务中实行容缺受理;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原则上不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受理对象履行承诺取得许可的,将作为守信信息纳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十四)差异化开展现场核查
在现场核查环节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核查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的监管对象,在许可新申请、许可变更、许可延续等业务中一般情况下可以免于现场核查;对信用等级为守信的监管对象,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将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一般情况下必须开展现场核查,加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等方面的核查力度。
(十五)设置差异化办理时限
在电力业务许可审批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设置差异化办理时限。对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的监管对象,在许可新申请、许可变更和许可证补办等业务中压缩办理时限;对信用等级为守信的监管对象,在许可证补办等业务中压缩办理时限;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按照许可法规制度规定期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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