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事件:2017年11月18日,A公司(甲方、委托方)与B售电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B售电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售电公司代理其参与电力交易、代理购售电。由B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市场组织优质电量出售给A公司;B售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以及挂牌交易;全年预计电量为5500千瓦;委托代理期限为1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经过:B售电公司未成功购电,因此A公司认为B售电公司构成违约,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售电公司赔偿因违约给A公司造成的购电差价损失500500元。
结果: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并未约定被上诉人成功购电为强制性义务,以及未约定购电不成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双方洽谈签订案涉委托代理合同过程中已向被上诉人承诺为上诉人成功购电。
判决:A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案件受理费4403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以下为叛决书原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辽02民终80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售电公司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售电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规定,用电企业只能委托一家代理公司代为购电,因此,上诉人只委托了被上诉人代为购电,是在被上诉人保证能够为上诉人购电成功否则赔偿损失的情况下,上诉人才选择与被上诉人签订购电合同;被上诉人因疏忽大意才没有完成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上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负责人后期协商过赔偿事宜,被上诉人同意对上诉人进行赔偿。
B售电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服从一审判决,主要理由为:
1.双方代理合同内容中没有关于代理购电交易一定成功的承诺,只有代理行为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的内容,且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购电交易成功,被上诉人方可向上诉人收取费用;
2.上诉人主张未购电成功原因是被上诉人疏忽大意未备案,不符合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直购电交易不成功是因直购电交易规模与市场需求之间不配比造成的,与代理合同是否备案登记无关,且在当时情况下,代理合同不备案上诉人还有可能与发电企业或其他售电公司交易,如果代理合同备案了,而被上诉人又没有找到直购电交易电量,则上诉人的直购电交易肯定不会成功。
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售电公司赔偿因违约给A公司造成的购电差价损失500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18日,A公司(甲方、委托方)与B售电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B售电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售电公司代理其参与电力交易、代理购售电,由B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市场组织优质电量出售给A公司;B售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以及挂牌交易;全年预计电量为5500千瓦;委托代理期限为1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代理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委托代理合同》;A公司实际电量超过成交电量的部分,按照A公司原执行目录电价结算,电价差利润=成交电量×电价差,A公司实际电量低于成交电量,电价差利润=实际电量×电价差;电价差利润甲乙双方按甲方80%(含税)、乙方20%(含税)的比例进行分配;A公司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按照成交价格和交易结算要求按时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用电费用;A公司应按照电力交易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及时完成A公司所委托的电力交易事项;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同日,A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B售电公司作为A公司在年度内唯一代理方在A公司全部用电量范围内参与市场化电力交易,并按《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购售电代理合同》约定内容承担代理结果,B售电公司接受A公司委托后,应按《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购售电代理合同》约定及交易规则尽职履行代理购电义务。合同签订后,B售电公司联系多家电厂购电,但最终未成功购电。另查,B售电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B售电公司签订的《B售电公司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B售电公司未成功购电,A公司认为B售电公司构成违约,对此结合双方证据及一审庭审调查进行如下分析:
首先,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B售电公司未承诺会成功购电。双方约定B售电公司代理A公司购电,在电力交易市场组织优质优价电量出售给A公司,并约定成功购电后,须按照电力交易规则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故从合同内容看,双方对购电能否成功是不确定的,B售电公司的委托事项仅为代理购电,而非成功购电。
其次,合同项下并未约定A公司向B售电公司支付委托报酬的数额,双方约定在成功购电后,B售电公司按实际成交价格与目录电价之间的电价差利润计算收取委托报酬,即A公司在购买到参加交易电量而节省的费用中,按一定比例向B售电公司支付报酬。因此,B售电公司收取代理费是附条件的,在购电成功之前,B售电公司为无偿代理,购电成功之后,B售电公司为有偿代理。一审法院认为,在签订合同时,A公司与B售电公司双方对不能成功购电的可能性都有预测。B售电公司未成功购电,并未构成违约。
再次,B售电公司在成功购电前处理委托事务是无偿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A公司认为B售电公司未及时将合同备案导致其不能参加双边交易存在过错,参加双边交易的前提是B售电公司为A公司购买到用于交易的电量,且根据《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规定,选择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的用户只能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B售电公司在未购到电的情况下,绑定A公司的交易对象,A公司将无法向其他企业购电。故一审法院认为B售电公司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A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B售电公司购不到电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且按常理分析,B售电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目的是为获取代理费,如果在有电可购的情况下,其理应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取得委托报酬。综上,A公司主张B售电公司赔偿因违约给A公司造成的购电差价损失5005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3元(A公司已预交),由A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一份双方当事人公司负责人于2017年11月28日的通话录音,拟证明被上诉人曾同意对未购电成功事宜向上诉人进行赔偿。被上诉人对该份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被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B售电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代理其公司在全部用电量范围内参与市场化电力交易。合同签订后,双方业已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确认被上诉人最终未代理购电成功,则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在从事委托代理事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双方按照电价差利润进行二八分成,除此之外,上诉人无需给付被上诉人任何委托代理费用;而电价差利润只有在被上诉人受托购电成功后方可产生,故被上诉人因案涉委托代理合同获得一定报酬的前提是购电成功;如未成功购电,则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费用。据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附条件的有偿代理关系,在条件未成就,即购电未成功之前,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给付任何代理费,被上诉人在购电成功之前的代理行为确属无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过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被上诉人对于最终未成功受托购电成功的结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上诉人损失的前提。
本案中,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并未约定被上诉人成功购电为强制性义务,以及未约定购电不成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双方洽谈签订案涉委托代理合同过程中已向被上诉人承诺为上诉人成功购电。
关于案涉委托代理合同未备案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供的关于2017年度直供电交易的规范性文件,虽然对合同备案有强制性规定,但备案并不意味着必然购电成功。且根据上诉人在二审提供的录音证据及庭审陈述,案涉双方争议的2017年电力交易确存在实际需求量高于可供交易电量的情况,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受托购电过程中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未成功购电的事实。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了双方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受托购电事务失败后双方就后续事宜进行协商的谈话录音,在该录音中,双方确实协商了赔偿事宜,被上诉人公司负责人也明确提出了一定的赔偿数额,但该谈话发生于双方诉讼前,双方在该次谈话中的表态对诉讼中双方责任的认定不产生影响,仅凭被上诉人公司负责人在诉前协商中对后续事宜所持处理意见,亦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签订案涉委托代理合同过程中曾作出过保证成功购电的承诺,以及被上诉人在受托购电过程中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对未成功受托购电应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3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电力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5份现货市场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中提到,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其中
3月27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交易注册〔2024〕037号)。详情如下: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交易注册〔2024〕037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
3月26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第2024-5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的公示》。详情如下:
受能源价格持续走低,新能源出力水平持续上升的影响,2024年山东电力现货价格持续走低,尤其是今年2月份,山东现货电价出现了比较特殊的情况,自开展电力现货以来首月,全月现货价格均低于月度中长期价格。尤其是随着新能源装机的增加,现货价格的波动更加剧烈,中长期-现货价差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售电
日前,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售电公司退出售电市场公示(2024年第五批)。公示期为2024年03月25日至2024年04月05日,共10个工作日。售电公司退出售电市场公示(2024年第五批)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文件精神,重庆电
近日,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售电公司注册公示结果的公告。详情如下: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日前修订印发《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关于提示售电公司做好注册信息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通知。
3月15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开展四川电力市场2024年保底售电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一)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监测到售电公司有如下情形,应书面报告省能源局和四川能源监管办,经同意后启动保底售电服务。1.存在售电公司未在截止期限前缴清结算费用;2.存在售电公司不符合市场
甘肃辰启新能源有限公司由于全面失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的要求,首注地电力交易中心启动售电公司强制退出程序,青海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甘肃辰启新能源有限公司强制注销申请,现将企业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7
3月18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第2024-4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的公示》。详情如下:
一起售电合同纠纷案件带来的启示北方工业大学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兴华2023年9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电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电能公司”)、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运热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深电能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能监办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24年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其中包含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版),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修订版),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修订版),浙江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能监办发布关于征求2024年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意见的函。其中包含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修订版)、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修订版),详情如下:浙江能监办关于征求2024年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
2023年重庆增购西北电刷新两项纪录2023年,重庆市电力公司不断创新外购电交易模式,全力以赴用足外购电通道,在增购川电大幅降低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组织西北电入渝保供,全年增购西北电79.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0.4%,创增购西北电历史新高。在增购电组织中,重庆市电力公司注重优化增购电结构,优先购
2023年,我国光伏发展可谓突飞猛进,其装机增长速度远超规划。截至2023年11月底,我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已经达到了惊人的5.6亿千瓦,同比增长49.9%,我国已明确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而在距离2030年还有7年时间,光伏装机已然占据了半壁江山,提前实现目标将成为必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指引》的通知(川监能市场〔2023〕156号),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采用电力交易平台(含e-交易移动端)挂牌交易、邀约交易、双边协商等的方式,依据合同示范文本选择零售套餐类型(包括阶梯价格类、价格联动类、固定代理费类比例
一、项目名称市水务集团公司2024年湖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售电公司遴选项目。二、采购方式:公开遴选采购三、零售服务价格机制:固定服务费模式四、评标方法:综合评审法五、服务内容:为武汉市水务集团公司所属武汉自来水有限公司、武汉控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含武汉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长江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2024年)》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2024年)》的通知北京地区各相关市场主体:为落实《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绿色电力交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北省发改委近期发布关于做好冀北电网2024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的通知。其中包含冀北地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版)。详情如下:相关阅读:冀北电网2024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通知:规模暂定为830亿千瓦时[$NewPage$][$NewPage$][$NewPage$]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能监办发布关于征求2024年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意见的函。其中包含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绿色电力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征求2024年北京地区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范本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征求2024年北京地区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算确认协议范本意见的通知各相关市场主体:为做好2024年北京地区电力零售交易服务工作,我中心编制了《北京地区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结
一季度,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累计成交电量达到1022亿千瓦时,其中新能源电量393.06亿千瓦时,占总交易电量38.46%,同比提升23%,有效促进新能源市场化消纳,助力新能源行业健康发展。新疆加快建设新能源大基地,持续扩大新疆新能源开发规模,集中建成哈密、昌吉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新疆电网新能源装
2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新能源省间交易完成电量130亿千瓦时。1~2月,新能源省间交易累计完成电量288亿千瓦时。其中:2月,通过天中、祁韶、灵绍、鲁固、高岭等跨区通道组织西北、东北地区新能源送华北、华东、华中电量95亿千瓦时,输电通道新能源占比38.7%。1~2月,通过天中、祁韶、灵绍、鲁固、
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组织审定了广西电力交易中心编制的广西电力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批发市场结算两个实施细则,推动广西电力市场化交易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南方能源监管局立足自身监管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基本规则要求,会同地方主管部门就上述两个实施细则具体修改情况、征求意见和采纳
“随着我国能源转型不断提速,电力体制改革进入‘深水期’,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亟待由大向强、由全向优转变。”3月26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委书记、常务副理事长杨昆在2024年经济形势与电力发展分析预测会上表示。据杨昆介绍,我国电力市场已取得了较大成绩。2023年,全国市场交易电量约5.7万亿千瓦时
2024年4月月度交易3月26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开展4月的绝对价格月度交易。交易品种有双边协商、集中竞争交易、发电侧合同转让、绿电双边协商、绿电集中交易、跨省外送电交易等;4月份总用电需求电报电量为309.35亿千瓦时,月度交易需求为98.55亿千瓦时,占总申报需求电量的31.86%。交易简概1双边协商交
为适应现货、周交易、中长期、低谷消纳等多品种、多时序的交易模式,广西电力交易中心优化“批零”结算机制,自2024年初,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已完成一季度市场化交易结算,结算及时率、准确率均达到100%。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在2023年12月同时开展了现货交易、周交易与常规交易,2024年一季度各月均开展了低
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信息日报3月25日(运行日),陕西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日前出清电量4.1亿千瓦时,出清加权均价359.02元/兆瓦时;实时出清电量3.97亿千瓦时,出清加权均价347.91元/兆瓦时(统计范围基于本次结算试运行的“报量报价”发电主体)。具体情况见下表:
3月25日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了解到,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中长期交易自动化管控模式运行良好,自2023年12月全面推行以来,累计完成交易300余笔,平均交易操作时长由60分钟缩短至15分钟,为电力市场化改革从建设到运营转型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目前,山西建立起空间上覆盖省间和省内,时间上跨越中长期和现
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电力现货市场作为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清价格形成机制及影响因素日益受到关注。今就和大家一起深入探讨电力现货市场的出清价格形成机制,并分析影响电力现货市场出清价格的主要因素,为电力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决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出清价格形成机制电力现货
在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电力现货市场作为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逐渐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为您深入解析电力现货市场的运作机制、特点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电力现货市场的基本概念与特点电力现货市场,顾名思义,是指实时买卖电力的市场。与中长期电力市场不同,现货市场主要关注电力的即时
3月27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交易注册〔2024〕037号)。详情如下: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交易注册〔2024〕037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