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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西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有关要求:售电公司应搭建用电企业管理、用电计划编制等技术平台

2019-07-26 08:41来源:内蒙古工信厅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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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内蒙古工信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售电公司参与蒙西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售电公司应搭建技术平台,具备用电企业管理、用电计划编制、交易申报、结算结果查询、交易结果执行管理、数据管理等功能,满足与电网公司相关系统数据交互需求。

详情如下:

内蒙古工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售电公司参与蒙西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工信经运字〔2019〕310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场主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及自治区相关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售电公司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推进售电侧改革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售电公司与用电企业应建立代理关系

(一)用电企业与售电公司建立交易代理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用电企业已在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

2.售电公司、用电企业和内蒙古电力公司签订《市场化交易三方结算合同》,经内蒙古电力公司营销部门和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3.售电公司需在蒙西地区开立电费账户,在其代理用户所在供电单位申请建档立户;

4.售电公司与用电企业已签订《电力多边交易代理服务协议》,并在技术支持系统上填报相关数据。

(二)《市场化交易三方结算合同》应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电企业偏差考核电费的分配方法;内蒙古电力公司与售电公司偏差考核电费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和违约拖欠责任。

2. 内蒙古电力公司与售电公司关于代理用电企业服务费的结算方式(固定代理服务费、承诺价格+价差返还、交易价格按比例分摊)、结算周期、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和违约拖欠责任。

3. 内蒙古电力公司与用电企业关于计量方式、抄表方式和抄表时间等电量抄录事项。

4. 内蒙古电力公司与用电企业关于全部电费(含交易电费、超用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费、基本电费、力率电费、峰谷分时电费、售电公司购售价差电费和售电公司代理服务费等)的结算周期、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发票信息和违约拖欠责任。

(三)建立代理关系流程

1. 用电企业登录技术支持系统,提交委托代理交易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售电公司名称、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代理有效期等数据,上传《市场化交易三方结算合同》和《电力多边交易代理服务协议》;

2. 电力交易中心在用电企业提交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售电公司和用电企业正式建立交易代理关系。

(四)变更代理关系

用电企业与电网公司、售电公司相关合同履行完毕,或经过相关方协商同意转让代理关系(提供解除合同等证明材料),可以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购售电关系。

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市场交易

1. 售电公司在参加各类市场化交易前,应于相关交易开展当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与所代理的用电企业正式建立交易代理关系。

2.根据售电公司代理用电企业参加的交易品种,由代理交易双方在交易平台确认交易电量。

3. 电力交易中心在技术支持系统上发布交易公告后,售电公司按照公告要求代理用电企业分别参加各类交易品种。

4. 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时,售电公司应申报所代理用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和电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交易结果内容包括:售电企业、发电企业、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用电企业、发电企业、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若售电公司未按时提交代理用电企业成交电量和电价,以交易前确认的交易电量、售电公司平均交易电价作为交易结果。

三、交易结算

1. 售电公司承担交易合同和实际用电量之间偏差电量的违约责任,偏差考核电费按照其代理用电企业合同电量完成情况计算。

2. 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运营规则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交易结果和执行情况编制并出具结算凭证。

3. 电网公司依据结算凭证、政府核定的输配电费、应当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向用电企业发行电费并开具发票、收取代理服务费并出具收据;向售电公司收取或支付偏差考核电费,向售电公司转付代理服务费。

4. 售电公司向用户出具代理服务费发票。

四、其他要求

1. 用电企业只能委托一家售电公司代理交易,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自行参与市场化交易。

2. 售电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技术支持系统上填报相关数据。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公示期为7天。

3. 售电公司应按照要求支付偏差考核电费;同一售电公司两次逾期没有付清偏差考核电费,将按要求缴纳一定比例履约金。

4. 内蒙古电力公司交易中心、调控中心、营销部、财务部等部门需具备相应的技术平台,满足售电公司相关业务数据的自动交互需求,支撑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多边市场的业务正常开展。

5. 售电公司应搭建技术平台,具备用电企业管理、用电计划编制、交易申报、结算结果查询、交易结果执行管理、数据管理等功能,满足与电网公司相关系统数据交互需求。

6.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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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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