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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中直流配套新能源发电企业与新疆区域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19-06-12 15:57来源:新疆能监办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市场化交易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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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根据新能源替代交易中标情况,将自备电厂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仅中标天中配套新能源替代交易,未中标疆内新能源替代交易的自备电厂;第二类是既中标疆内新能源替代交易,又中标天中配套新能源替代交易的自备电厂;第三类是仅中标疆内新能源替代交易,未中标天中配套新能源替代交易的自备电厂。

针对第一类自备电厂:天中配套新能源当月实际进疆替代总量中优先结算第一类自备电厂替代电量。若天中配套新能源进疆替代总量小于第一类自备电厂当月替代下网电量,则不足部分为偏差电量,不作为新能源替代电量。

设天中配套配套新能源当月实际进疆替代总量Q配套替代总量,第一类自备电厂替代交易总量Q第一类自备替代下网;

若Q配套替代总量≥Q第一类自备替代下网,则Q第一类自备替代结算=Q第一类自备替代下网;

若Q配套替代总量<Q第一类自备替代下网,则Q第一类自备替代结算=Q配套替代总量,Q偏差=Q第一类自备替代下网-Q配套替代总量。

针对第二类自备电厂:天中配套新能源当月实际进疆替代总量扣除第一类自备电厂替代电量后的剩余电量,以及疆内新能源替代交易总量扣除第三类自备电厂替代电量后的剩余电量,按两者的比例结算第二类自备电厂替代交易电量。

旋备替代电量计算公式:

Q配套替代(旋备)剩余=Q配套替代(旋备)总量-Q第一类自备(旋备)替代下网

Q疆内替代(旋备)剩余=Q疆内替代(旋备)总量-Q第三类自备(旋备)替代下网

Q第二类自备配套(旋备)替代结算=Q第二类自备(旋备)替代下网×Q配套(旋备)替代剩余/(Q配套(旋备)替代剩余+Q疆内(旋备)替代剩余)

Q第二类自备疆内(旋备)替代结算=Q第二类自备(旋备)替代下网×Q疆内(旋备)替代剩余/(Q配套(旋备)替代剩余+Q疆内(旋备)替代剩余)

停备替代电量计算公式:

Q配套替代(停备)剩余=Q配套替代(停备)总量-Q第一类自备(停备)替代下网

Q疆内替代(停备)剩余=Q疆内替代(停备)总量-Q第三类自备(停备)替代下网

Q第二类自备配套(停备)替代结算=Q第二类自备(停备)替代下网×Q配套(停备)替代剩余/(Q配套(停备)替代剩余+Q疆内(停备)替代剩余)

Q第二类自备疆内(停备)替代结算=Q第二类自备(停备)替代下网×Q疆内(停备)替代剩余/(Q配套(停备)替代剩余+Q疆内(停备)替代剩余)

针对第三类自备电厂:不参与天中配套新能源进疆替代交易电量的分配和结算。

18.其他事项

18.1 综合考虑电网运行实际和自备电厂机组旋、停备的新能源消纳实效,结合天中配套新能源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执行情况,自备电厂的停机备用成交电量指标可转为旋转备用电量指标,但不可逆向转化。根据交易实际执行进度,适时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18.2 各自备电厂应严格按照调度机构要求足额、持续下网,确保替代交易执行。对于任意减少下网电力的情况,调度机构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取消本时段交易。连续出现三次违反调度纪律情况,应中断该企业交易,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18.3 不同调度控制区内火电企业参照燃煤自备电厂与天中配套新能源发电企业开展调峰替代交易。

18.4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及其补充条款执行。

18.5 鉴于首次开展此类交易,若在交易执行、结算等环节出现问题和不足,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后续交易组织中不断完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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