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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之辩
“807号文”中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对有无大量水电省份进行了区分。设计有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后者比前者高出10%。
以湖南省为例,2020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13.0%和14.3%。最低指标达到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2017年的基础上将提升127亿千瓦时,增幅112%;而当进一步达到激励性指标时,相应的电量提升则为151亿千瓦时,增幅达到133%。
事实上,国家能源局将确定消纳责任权重相关技术支撑和研究工作委托给了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下简称“电规院”),电规院规划研究部副主任韩小琪介绍,电规院(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参与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的编写,开展了2018~2020年各省(区、市)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的测算及论证,以及政策整体实施的影响评估工作。
“其中,各省(区、市)的权重指标是依据国家相关规划,结合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用电需求增长、本地消纳能力、跨省跨区送受电等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制定的。”韩小琪说。
除了本省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就地消纳利用,跨省跨区的电力消纳是主政者不得不面对的另一个现实问题,于此对应的,是输电通道,尤其是特高压在其中充当的角色,根据2020年的指标测算,酒泉-湖南、扎鲁特-山东、宁夏-山东、上海庙-山东、宁东-浙江等特高压输电通道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均不低于30%。
但由于以水电、风电和光伏为主力的可再生能源受自然条件影响大,且各区域分省的分布差异也较大,地方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也不尽相同。对于四川、云南、新疆、甘肃等水电和风光大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毋庸置疑,但对于中东部化石能源大省而言,“807号文”能否调动其积极性似乎充满了现实考量之下的变数。
各省消纳责任权重的现实疑虑,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俊峰直指文件的内在矛盾。
“‘807号文’有一个比较大的缺陷,按照规划,非化石能源的比例要求在2020年和2030年分别达到15%和20%。如果东部沿海的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能够达到内蒙古、宁夏、甘肃的水平,我们的非化石能源占比可能已经超过30%。越发达的地区越责任却越少,我认为这是新文件最大的一个弊端。发达的有能力消纳清洁能源的地区要求不高,比较落后的地区,消纳原本就存在困难,现在还要鞭打快牛。”李俊峰说。
但时璟丽表达了不同看法。
“‘807’号文中要求的各省份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是各省踮一踮脚就能达到水平,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想不计入双控考核,那么就要完成1.1倍的目标任务,这时候想要完成就要做比较大的努力,实际上对于地方政府的激励作用是足够的。”时璟丽说。
打破交易壁垒
在明确了考核主体以及各省的消纳责任权重之后,“807号文”同样确定了消纳量的核算方式。
文件中指出,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并通过两种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一种是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以下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第二种是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与文件对应的另一个现实是,我国电力长期以来按省域平衡,若无特殊政策规定,发电量也以本省消纳为主。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产能过剩的情况下,出于对本省发电企业利益保护的需要,各省消纳包括新能源在内的外省电力意愿普遍不强,省间壁垒日益凸显,个别省甚至提出了限价限量要求。
对于文件与现状的组合矛盾,陶冶表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还有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考虑电力市场建设及顺应电力体制改革方向。目前参与电力市场主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购买廉价电力,降低用电成本。消纳责任权重的实施能够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主体形成购买绿色电力的约束性要求,并加快打通市场主体与绿色电力开发企业间的直接交易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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