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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区内电力用户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国发〔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
(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商务部、证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予以支持。(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政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可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交通、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投资环境等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其在“放管服”改革方面走在前列,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省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机构职能。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设置,结合地方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整合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中央编办、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整优化,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等园区,并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监会等单位负责)
(九)健全完善绩效激励机制。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等,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辐射带动作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现代产业体系
(十一)加强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加强上下游产业布局规划,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发挥中央层面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发展重大产业项目。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国家级经开区推进主导产业升级予以适当支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坚持市场化运作、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银行信贷、证券市场、保险资金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拓展国家级经开区发展产业集群的投融资渠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鼓励企业研发、采购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国际化发展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服务业发展实际,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内发展医疗健康、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工业设计、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园区绿色升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大循环化改造力度,实施环境优化改造项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省级人民政府相应予以政策支持。在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的重大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效率。依法推进国家级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发展数字经济。鼓励各类资本在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省级人民政府可将此类投资纳入当地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并予以支持。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试点经验,率先将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可加大政策先行先试力度,打造成为科技创新集聚区。在服务业开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级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给予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对内对外合作平台功能
(十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开展合作。支持中西部地区有关国家级经开区参与中国—新加坡(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外交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在科技人才集聚、产业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国际合作园区,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做好国际合作园区的金融服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用足用好现有政策,依法、合规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港澳办、银保监会、证监会、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拓展对内开放新空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完善财政、产业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根据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增强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开展项目对接。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共同建设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和产业园区,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创造条件。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与所在城市互动发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人口、交通、空间地理等信息。国家级经开区可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完善高水平商贸旅游、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体、中央商务区、专家公寓等。对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经开区可提供运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
(二十一)强化集约用地导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并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级经开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可给予用地指标奖励。除地方人民政府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以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自然资源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区内电力用户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国家级经开区工作。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移民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促进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对国家级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规定给予支持。(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国家级经开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涉及调整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务院
2019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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