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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修订版:对有关市场份额、保底供电等条款进行修订

2019-04-03 11:16来源:山东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山东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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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能监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有关市场份额、保底供电等条款进行修订。山东省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的年度双边交易已完成,具有关联关系的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电量已超过《办法》规定份额的,本年度不能再代理签订新用户。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现对《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鲁监能市场〔2017〕17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市场份额、保底供电等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山东省机构改革情况,《办法》中涉及到的机构名称、机构职责有调整的,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鉴于我省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的年度双边交易已完成,具有关联关系的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电量已超过《办法》规定份额的,本年度不能再代理签订新用户。

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

1.《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有关修订条款

2.《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修订版)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

附件 1

《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有关修订条款

一、第十一条修订为:

第十一条 对参与交易的市场成员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力情况实施监管。

同一发电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参与市场的装机容量不超过全部市场装机容量的 20%,超过 20%的应通过资产出售或对市场交易管理进行分割等方式将市场份额降至合理范围内。具有关联关系的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年度用电量不超过全省全部市场电量的 20%。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不得通过设定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对象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为。

二、第十六条修订为:

第十六条 对供电企业保底供电情况实施监管。

已参加直接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保底供电价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公布标准执行。保底电价出台前,市场用户申请退出交易的,用电价格暂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修订为:

第三十一条 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第十五至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电力用户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网企业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违反第八至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征信系统。

四、机构名称、机构职责有调整的修订条款:

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附件 2

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省电力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市场监管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法规、规则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和涉及山东省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的监管。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价格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市场监管局举报,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监管内容

第七条 电力市场监管对象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所有市场成员。

第八条 对市场成员的资格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的机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组运行能效、环保指标等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拥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备用容量费。

电力用户应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纳入政府准入目录。售电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产、人员、设备等准入条件,并通过交易机构完成注册。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满足相应辅助服务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 对市场成员注册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成员应按照市场规则及有关规定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注册信息应真实、准确。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市场成员的注册手续。注册结果应向市场成员公布并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山东能源监管办可以对市场成员与履约能力有关的法人资格、财务、技术等信息进行随机检查。

第十条 对市场交易组织程序实施监管。      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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