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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可参与!浙江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规则再征意见

2019-03-25 15:36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交易售电市场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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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再次征求《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中称,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9日。

浙江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市场用户参与售电市场 交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等电价政策,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购 电价格和目录电价差值同幅增减。

规则中提到,浙江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为,浙江省内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其中,110kV 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10kV 及以上、110kV 以下的电力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具体放开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执行。

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到2亿元人民币的售电企业,具体可从事的售电业务年售电量为:

Q售电量=S资产总额×30

Q售电量: 指售电企业可从事年售电量,单位:亿千瓦时;

S资产总额:指售电企业资产总额,单位:亿元。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详情如下:

关于再次征求《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2019年度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我委起草了《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9日。

联系人:汪文辉;电话:0571-87056811;传真:0571-87058255;邮箱:zjfgwdlc@163.com。反馈时请留下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直接交易试点售电市场交易,构建公平、有序、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市 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 号)和《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 号)及其相关专项方案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直接交易阶段开展的售电市 场交易,待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运行后,售电市场按照现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本规则自动失效。

本规则所称的售电市场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中长期电量交易。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

第三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 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发电企业:

(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售电市场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电力用户:

(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自主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六)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

(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等事项。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基 本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 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售电对象为全省

符合放开条件的电力用户;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

(一) 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 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浙江省标准;

(四)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企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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