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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可参与!浙江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规则再征意见

2019-03-25 15:36来源:浙江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交易售电市场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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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售电企业偏差调整结算:

(一)售电企业月度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合同电量时, 合同内电量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超合同电量部分结算价格按照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

(二)当售电企业实际用电量低于月度合同电量时,按照偏差比例分别处理如下:

1.实际用电量在月度合同电量 95%至 100%之间时,实际用电量按照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平台挂牌交易电量和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顺序,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不进行偏差考核;

2.实际用电量在月度合同电量 95%以下时,实际用电量按照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平台挂牌交易电量和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顺序,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低于 95% 差值电量部分,按照当期浙江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5%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3.实际用电量在月度合同电量 80%以下时,实际用电量按照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平台挂牌交易电量和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顺序,以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低于 80% 差值电量部分,按照当期浙江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10%征收偏差调整费用。

(三)售电企业与其代理的电力用户的偏差调整费用, 由售电企业根据与电力用户的购售电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一百〇一条 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售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结算,在前文结算的基础上,按照供电线路电压等级和计量点实际电量,向电网企业支付输电费用。

第一百〇二条 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售电企业,其配网范围内供电的电力用户的电量、电费结算由售电企业参照供用电协议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售电企业代收。

第五节 发电企业的结算

第一百〇三条 发电企业按照签订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平台挂牌交易和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顺序,优先结算售电市场交易电量,不滚动调整。

第一百〇四条 发电企业月度可结上网电量大于其售电市场合同签订总电量时,售电市场电量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结算。

第一百〇五条 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其年度可结上网总电量小于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电量之 和,差额部分按照第一百零五条结算顺序,按其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或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价格与当期浙江省燃煤机 组标杆上网电价之差进行偏差调整,支付偏差调整费用。

第六节 电网企业的结算

第一百〇六条 售电市场中各市场主体的电度电费、偏差调整费用等结算依据由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结算依据与市场主体进行电费结算。

第一百〇七条 对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等收 取的偏差调整资金应由电网企业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专项补偿用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执行偏差费用等事宜。

第七节 其他

第一百〇八条 发电企业因不可抗力欠发,售电市场相关合同仍参照发电企业欠发情况确定可结算电量,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因发电企业欠发而超用部分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结算,不收取其他考核分摊费用。

第一百〇九条 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因不可抗力少用,售电市场相关合同仍参照电力用户少用情况确定可结算电量,不进行偏差考核。

第一百一十条 市场主体因不可抗力造成偏差,经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认定后,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提交偏差考核豁免申请。

第九章 信用管理

第一节 信用保证形式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运营情况,建立市场信用管理机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现阶段,信用管理对象为参与浙江售电市场的售电企业。

第一百一十三条售电市场信用保证形式为按照购售电 量,向电网企业提交履约保函。

第二节 职责和分工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易机构职责:

(一) 组织制定售电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对信用管理对象进行履约风险评估、信用保证额度计算、风险监控和预警、履约保函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场主体职责:

(一) 遵守售电市场信用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二) 按照信用管理要求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函;

(三) 配合落实风险监控和预警的控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电网企业职责:

(一)按照有关程序使用市场主体提交的履约保函。

(二)将市场主体的结算(缴费及欠费)信息及时推送 至交易机构。

第三节 信用保证要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售电企业在入市交易前应提交足额的 信用保证,信用保证形式为履约保函。

第一百一十八条交易机构根据售电企业提交的履约保 函额度,确定售电企业的可交易电量上限。

初期售电市场信用保证额度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预估本年度售电企业所代理用户的用电量。按照上一年度该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实际用电量的 120%,预估本年度的预计年售电量;

(二)当售电企业预计年售电量不超过 4 亿千瓦时(含

4 亿千瓦时)时,应提供的履约保函额度为售电企业准入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的 10%,即 200 万元;

(三)当售电企业预计年售电量超过 4亿千瓦时,每增加 1亿千瓦时增加信用保证额度 50万元,最大额度不超过2000 万元。

具体信用保证额度计算详见下表:

41.png

第一百一十九条待电力交易平台信用管理功能建设成 后,信用保证额度要求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预估本年度售电企业所代理用户的用电量。按照上一年度该售电企业代理的用户实际用电量的 120%,预估本年度每一个用户的预计电量,记作 Qi;

(二) 确定该售电企业不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时的信用保证额度(PG全保),公式如下:

42.png

其中:

P 标杆:当期浙江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Pi:售电企业与其代理的电力用户所约定的售电价格; Qi:与价格对应的,售电企业代理的电力用户,本年度预计用电量;

n:为该售电企业代理企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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