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2018年国家发改委先后于4月、5月、7月和9月发布了四份降电价文件,明确指出要切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文件中特别强调了要将降价的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重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认真排查本地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电价政策落实情况,找准降价政策落地的难点、堵点,分类施策,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向终端用户收取的不合理加价,打通降价的"最后一公里"。紧接着,各地发改委、物价部门开展了专项行动,调查、通报、处理了一批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行为。“转供电”这一长期存在的供电现象成为本次降电价关注的热点,也是降价工作的难点。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ID:zgdlqygl 作者:转供电问题课题组)
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发改委文件中所指出的“转供电主体”主要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
为什么会产生转供电现象?
转供电问题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一直伴随着我国的电力工业发展而存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电力工业投资不足,普遍存在着“重发轻供不管用”的现象,所以除电网企业外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了供配电设施,一方面解决自身用电问题,一方面还承担了就近其他用户的供电。例如工矿企业的生产用电、办公用电和生活用电,企业自建宿舍用电等,目前正在进行的“三供一业”的改造分离也就是解决企业办电转供的历史问题。改革开放后,特别是经历了电力体制的改革,转供电的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例如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的农村电网的改造,农村电网全部收归为电网企业直管,实行“三到户”管理和城乡同网同价,彻底解决了乡镇电管站转供加价的农村高电价问题。2005年前后进行的“两电分离”改造,解决了部分老企业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的分离,生活用电由供电公司直供,降低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费用,为老企业和职工减负担,效果显著。由于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界面的划分,投资红线以内的企业建设了自身的供配电设施,形成了居民小区、园区、综合体、写字楼等新的转供电主体,转供电终端用户(如小区居民、租住商户、园区企业、公寓住户等)未享受到供电企业直供服务,这部分的转供电主体亦是本次降价检查的重点。
转供电的利与弊
任何事情都是要一分为二的分析,转供电现象之所以存在至今,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原因,分析其存在的利与弊,可以帮助理清时下治理转供电违规加价问题的思路。
在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历程中,国家电力投资还没有完全覆盖到所有区域的电网建设,也就是说今后还有相当长的时间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特定区域的供配电网这种现象还将长期存在。目前非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管理的供配电设施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新建各类园区的供配电设施,如果达到一定的规模,可以作为增量配电业务的改革,成为园区配售电公司供电区域;二是开发商建设的居民小区及小区内的配套商业供电设施,小区居民的供配电设施应移交给供电企业,实行一户一表直供到户,否则用电矛盾突出;三是现存的工矿企业的宿舍区、办公区借用企业生产供用电设施,可以通过“三供一业”和“两电分离”改造,尽快移交给供电企业;四是投资商建设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的供配电设施,对入驻综合体、写字楼的各类商户的转供电违规加价问题是本次检查关注的重点。毋庸置疑,非电网企业的社会资本参与特定区域配电设施投资建设弥补了国家电力投资的不足,解决了自管区域内用户的用电问题,这是积极肯定的一面,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是转供电主体建设的配电设施,虽然经过了供电企业并网检验,但由于是自管性质,投资商在建设这些设施时建设标准不高,供配电设施运行可靠性较低,故障率较高;二是自管性质的供配电设施缺乏正常的运行维护,比如说日常的巡视检查、预防性试验、事故演习等,运行中的安全隐患较大;三是由于缺乏专业的人员对供配电设施的运维管理,线路、设备损耗大,用电管理混乱,造成用电成本较大。
转供电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016年1月13日修订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996年5月19日原电力部颁发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深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电力法律法规来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未经供电企业批准的转供电行为是被禁止的;电费违规加价行为是违法的;供电经营行为是要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原《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执法的缺位、电力企业的改制以及电力供应的特殊性等原因,擅自转供电以及转供电违规加价收费的情况已是司空见惯了。
转供电现实情况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发文《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部分地区还存在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不清、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转供电主体传导降价红利不到位、户表改造工作进展迟缓等问题,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这实际上也明确指出了全国范围内客观存在着大量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电费违规加价问题应该是较普遍现象。
经过2018年的下半年摸查,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40万转供电主体,3400万转供电终端用户,随着经济的增长,这个数字也是在不断刷新。课题组成员跟随当地有关部门做了部分转供电情况的调查,超过92%的转供电主体收取终端用户电价超过1.00元/千瓦时,有的高达2.30元/千瓦时,80%的转供电主体没有宣传政府的降电价政策,85%的转供电主体没有降价措施,98%的转供电主体没有进行过电价电费测算,收费基本上都是估算出来的,70%的转供电主体通过电费违规加价获得了不菲的收益。2019年1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部分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典型案例的通报,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商业综合体违规加价和不退还降电价电费的行为给予点名通报,通报还强调了对机场、火车站等特殊供电区域和大型商业综合体转供电加强监督检查。这起通报,与课题组进行的局部调查情况基本吻合,反应了转供电降价工作的真实情况。
经过国家发改委四次发布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电价文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查处措施落实,全国降电价降低企业电费成本近千亿元,电网直供用户降费显著,转供电终端用户并没有完全享受到降价红利,由于转供电主体与电网公司直接结算,它享受到了降价福利而没有传递到终端用户,这是和国家降价惠及所有用户的初衷相违背。据四川省发改委统计,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累计为全省一般工商业用户节省电费30多亿元,四川省40%的一般工商业户用电是通过园区、商业体转供的,降价节省的30多亿元电费,有10多亿元本该属于转供电用户,但都被转供电主体“截留”了。所以转供电终端用户,由于不合理加价等,降价成果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获得感”不强。因此2018年下半年国家和各级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转供电主体进行了清理和检查,有一定成效,但是国家的目录销售电价能够切实传递到转供电终端用户的还是有较大的阻力。
转供电加价问题分析
转供电主体加价供电是否合法?
《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018年发改委文件这样规定: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主体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违规加价。产区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发改价格〔2018〕500号)。
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发改价格〔2018〕787号)。
显而易见,转供电主体在不具备电力业务许可的情况下,现行的法律法规是禁止加价供电。
按照《电力法》第三条: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转供电主体可以依据《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按照核定输配电成本和合理收益,依法开展供电经营业务。
转供电加价供电是否合理?
在进行清理和检查过程中,转供电主体加价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配电设备的投入及折旧费用;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维修费用;专业人员的人工费用;公用设备的能耗费用;设备损耗、线路损耗等;服务费等。
对于投资商开发的综合商业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配电设施属于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如同综合体内电梯、门廊、道路一样,租住的商户不可能再付出额外的使用费,应该在租金、物业服务费中体现。对于物业管理的小区商业用房的转供电,配电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更无权加价收取转供电费。对于进驻园区的工商企业,园区管理部门应更加注重营商环境的搭建,合理收取相关费用,让更多的商户进入园区经营创业。对于写字楼的转供电主体,如同小区商业房,物业公司无权加价收费。但考虑到转供电主体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8〕500号)中,“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治理转供电违规加价问题对策
2018年国家、各级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治理转供电加价问题工作力度不可谓不大,调动了各方面资源进行了摸排调查清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通报了一些典型案件,这种运动式的专项行动如何形成治理难题的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研究一套行之有效、共赢互利的措施和办法。
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和查处力度,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到户,让所有转供电终端用户明白知晓国家降价政策,各级政府也要畅通举报渠道,切实维护终端用户的利益,并公布阶段性查处违规加价的典型案件,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全社会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高压情形下让转供电主体放弃违规加价的不当得利。
二是对于部分产业园区转供电主体可以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颁发》的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开展配电营业业务。当然这个过程比较复杂,需要一定的专业团队管理和操作。
三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应根据前一阶段摸排的情况,制定出台“转供电主体电价电费抄收规范”,指导转供电主体测算公用能耗和损耗,合理分摊转供电的有关费用。
四是供电企业应主动服务,发挥央企的社会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一户一表改造和电网直供,一劳永逸的解决转供电问题。
五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资质的专业公司会越来越多,庞大的客户侧配电资产可以交给这些专业公司运行管理,按照输配电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取得合理的经营效益,惠及投资商和终端用户。
六是对于不愿移交或未达到电网移交标准的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可以委托给有资质的综合能源公司管理运行,通过技术改造,经济运行,综合利用等手段降低用能成本和人员负担。
七是用电量较大的转供电主体可以参与电力的直接交易或通过售电公司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直接降低购电成本,取得合理的收益效益。售电公司也要看到转供电的巨大集成电量,开拓售电市场,直接拉低企业的用能成本。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年02期,课题组成员: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吴琦、 吴可汗、马璐瑶、姜睿、徐结红、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陶华春、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肥东供电公司汪良兵、南京审计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吴青。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本周四的直播,黄师傅借浙江新分时电价政策落地的契机,回溯浙江自2020年起至今的分时电价政策,梳理了一下浙江工商业用户近4年来经历过的各种分时时段和分时电价系数。在本次的分时电价调整中,时段和浮动系数都有很大的调整,也牵动着很多分布式光伏以及工商业储能项目的心。但除此之外,已经明确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对区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3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2022年开始,浙江省工商业电力用户取消销售目录电价,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本次电力市场化改革是为了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
2023年1月浙江省首次启用零售套餐模式结算,零售用户电费清单有了不少新的变化,有不少小伙伴表示越来越看不明白了。别急,今天带着大家伙一起来看看~零售用户的电费清单乍一看挺复杂,其实与我们的工资单颇有异曲同工之处。不信,你看——用户总电费=基本电费+力调电费+电度电费≈到手工资=基本工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嵊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水成本。落实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一般工商业电价在去年降价的基础上再平均降低10%。进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国网湖南电力有限公司发布一般工商业分时平均浮动电价表,表格显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时平时浮动电价为0.0634元/kWh,详情如下:附:2022年11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确保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经营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一、加大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宣传将省市场监管
从国家电网了解到,今天(30日)起,四川全部大工业、一般工商业恢复正常供电,重庆取消了有序用电和商业节约用电措施,电力供应恢复正常。我国西南地区由极端高温引起的电力供应紧张情况有效缓解,电力供应平稳有序。
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国家先后多次对一般工商业电价进行了下调,但是仍有客户反映电费并未出现明显减少,甚至还增多了。经调查发现,此类用户多处于物业自管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的用电关系中,被违规加价,因而没有真正享受到降价红利。“我之前充了2000元电费,不到4个月就用完了,以前同样规模的店铺
河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取消我省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对其他一般工商业用户而言,由于其单位产品生产用电少,用电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比较低,市场交易电价出现一定上浮,所受影响是有限的。
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用于补偿为区域、省级及增量配电共用网络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对应的成本。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之前,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扣除平均购电价及输配电损耗后确定;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之后,逐步过渡到“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来源:
电价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电力产品、服务及生产要素价格相互关系的有机整体,体现了各类电价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在关系。电价体系通常按电力交易环节、生产特征、产品属性、功能和服务对象、计价方式等形成和构建。(来源:微信公众号“电价研究前沿”作者:电价小超)电价体系按环节划分为
3月25日,福建省发改委公示王小清代表提出的关于“‘三余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全免”的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福建发改委将积极争取在下一监管周期(2026年6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输配电价时研究调整“三余”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免征政策。原文如下: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
编者按一元复始万象新。在全国两会热烈召开之际,新一轮电改迎来了9周年生日。9年电改,在市场化建设取得成效的同时,“市场化”观念也亟需深植于行业发展的方方面面,无论是行业治理、机制设计,还是规划投资、运营管理,都需以“市场化”的视角和思维进行决策,以促进健康高效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2月27日,新疆发改委发布新版《新疆维吾尔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其中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成本监审部门为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监审形式为定调价监审。原文如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3号各地、州、市发展改
力调电费作为一种具备奖惩性质的电费,有人欢喜就有人忧。从单个用户来讲,如果功率因数维持不错,不仅可以不被惩罚力调电费,还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电费减免。(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但如果功率因数不佳,低于相应标准,那么也会在应缴电费的基础上额外掏出一笔罚款费用。力调电费是随电费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四川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调整电能替代项目输配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64号),详情如下: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有关电力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现就调整电能替代项目输配电价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2023年12月31日前纳
燃煤标杆电价北京燃煤标杆电价为0.3598元/度,则市场化交易电价上下限范围(±20%)为:0.28784~0.43176元/度。(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作者:黄师傅)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价格由当月平均上网电价和历史偏差电费折价构成。代购价格=当月平均上网电价+历史偏差电费折价市场化交易用户上网电价中
深圳供电公司在南网系统内与广东供电公司平级,电价政策相对独立,其营业范围包含深圳市和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电价政策与广东其它地区电价政策相同,输配电价执行标准等同于广东东西两翼地区,具体分析可参照《电价巡礼之(四):广东》。本文旨在分析深圳市工商业及居民电价。(来源:微信公
1月27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行先试,制定出台支持独立储能发展电价政策。1.明确了独立储能充电电量承担相关电价的要求及范围。“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按规定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2.明确了独立储
电价简析之(四):广东因南网辖域内的广东供电公司与深圳供电公司属平级单位,电价政策相对独立,本次电价分析所指广东区域不含深圳市。(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作者:黄师傅)其它广东地区根据区位划分不同用电价格,如上图:珠三角五市:广州、东莞、佛山、珠海、中山惠州江门(不含恩平、台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和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持续提升各类经营主体电、水、气报装效率,严肃治理乱收费。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用户用水报装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居民用户、商业用户用气报装时间分别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海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受电端指终端用户挂载所在电网公司的具体总表或计量点,总表或计量点采取按比例划分居民和商业电量的,按终端用户的用电性质,分别归属居民和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对区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3号《关于非民用电价管理办法的建议》的答复。称工商业电力用户根据购电方式不同分为代理购电用户、兜底用户、零售用户和批发用户。零售用户的电费由市场化交易电费、输配电费、损益电费、代征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转供电环节收费治理,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严厉打击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确保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惠及终端用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经营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选取一批典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石家庄市发改委发布《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宣传的实施方案》。方案指出,通过进一步加强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宣传,引导全市区域内存在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规范收取电费,清理不合理加价行为,切实减轻终端
1、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202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取消了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建立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转供电主体或直接入市交易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因购电方式不同导致购电价格不同并逐月变动,转供电终端用户价格政策需进一步明确。为深入贯彻落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云南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云南省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运行〔2022〕634号,其中指出:持续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切实保障民生及符合国家能源和环保要求的市场主体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互保互供,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的用电用气需求,确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详情如下: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河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扎实稳定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6月30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2〕854号),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通知》明确了转供电环节终端用户价格的形成方式,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地方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继续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