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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印发 偏差考核阈值为±4%

2019-01-31 13:51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交易偏差考核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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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四川能监办、四川省经信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的通知,年用电量规模在5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必须通过售电企业参与市场。售电企业可代理除铝电合作和居民电能替代以外的市场主体参与批发市场电力直接交易,并按代理的交易品种设置交易单元。售电企业可以和发电企业直接双边协商交易,也可以通过四川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参与集中交易。售电企业年售电量应与其资产总额以及缴纳的保函金额相符。

市场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趸售区电网企业正偏差考核阈值为4%,负偏差考核阈值为-4%;非市场电力用户正偏差考核阈值为5%,负偏差考核阈值为-5%。非市场电力用户考核对象为电网企业报送的次月非市场电力用户用电总量预测值,该预测值应于次月月度发电计划执行前通过书面方式或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报送电力交易机构。

详情如下:

2019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四川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四川各类市场化交易,推动四川电力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川监能市场〔2017〕51号,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结合《四川省2019年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安全稳定、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2017、2018年四川电力交易实施情况,制定2019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

1.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及限价

1.1批发市场

2019年四川电力批发市场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含跨区域省间富佘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等。

1.1.1电力直接交易

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包括常规直购、铝电合作、战略长协、跨省联动、富佘电量、低谷弃水、留存电量和居民替代。其中,跨省联动包括电能替代和重点优势企业等可跨省跨区交易的全水电直接交易;战略长协包括钢铁氯碱,以及电能替代、自备替代和重点扶持企业等全水电直接交易。常规直购、铝电合作、战略长协、跨省联动、富佘电量、低谷弃水和留存电量交易按照《实施方案》以及价格相关文件执行。

1.1.1.1常规直购

年度常规直购交易中,水电实行最低和最高限价,年度双边交易全年签订单一价格的,签约价格按基准电价288元/兆瓦时的上下浮动20%限价;年度双边交易签订分月价格的,月度签约价格按288元/兆瓦时执行丰枯浮动后上下浮动20%限价。年度常规直购交易进行复式竞价撮合交易时,签约价格按基准电价288元/兆瓦时的上下浮动20%限价,为消除市场用户丰枯结构不同带来的影响,市场用户应将签约价格折算后进行报价交易(单位:元/兆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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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增量直接交易按照复式竞价撮合方式开展,限价范围为288元/兆瓦时执行丰枯浮动后上下浮动20%。

火电按政府批复价格执行,由交易平台按月自动配置,鼓励常规直购交易用户与新能源双边协商,置换火电电量部分。

1.1.1.2铝电合作

铝电合作按照全水电配置,主要以年度、周双边协商方式开展,实行政府最低指导限价。

1.1.1.3战略长协

除钢铁氯碱外,战略长协按照全水电配置。主要以年度双边协商方式开展,年度未成交部分可采取平台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月内可通过双边协商在周交易中调整。

战略长协的水电部分年度和周交易均不限价。其中,钢铁氯碱的火电部分按政府批复价格执行,由交易平台按月自动配置。

1.1.1.4跨省联动

跨省联动按照全水电配置,不限价。符合跨省联动准入的电力用户与省内水电企业签订年度双边协议,月内可通过双边协商在周交易中调整。参与跨省联动交易的水电企业,可按照与其对应用电企业签订的枯水期交易电量额度的一定比例获得丰水期外送电量奖励指标,其中参与电能替代项目交易的水电企业可按照其枯期全部电量获得丰水期外送电量奖励指标。

1.1.1.5富佘电量

富佘电量采取年度、周复式竞价撮合方式进行交易,电量供需比按照1.2:1进行限制。实施最低和最高限价,限价范围为100元/兆瓦时上下浮动25%。

1.1.1.6低谷弃水

符合条件的用电企业,可参与丰水期低谷弃水电量交易。交易可经年度双边协商达成,也可参与丰水期(6-10月)周交易。低谷弃水电量交易价格实施最高限价,限价范围为不高于富佘电量交易最低限价。周交易采用复式竞价撮合交易方式实施。

1.1.1.7留存电量

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由相关市(州)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复后执行。原则上,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供电公司应将参与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电量计划分解到月。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政府计划以最小配对方式对购售方及电量进行配对,形成留存电量交易合同。

1.1.1.8居民替代

丰水期居民生活电能替代交易按月度开展,由电网企业代表居民用户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优先向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采购。

1.1.2跨省跨区交易

跨省跨区中长期交易在北京交易平台开展,主要采取挂牌交易方式。跨区域省间富佘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在国调现货交易平台开展,水电企业根据自身富佘发电能力自主参与。跨区域省间富佘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应在四川电网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尽、各类已成交外送交易全部落实、中长期交易来不及开展、水电仍有富佘发电能力、预计会产生弃水电量的情况下开展,发电企业成交的现货交易电量不应超过日有效申报电量减去日预计划电量。

1.1.3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1.1.3.1基本要求

(1)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分为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关停火电补偿、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和强退售电企业合同转让。

(2)发电侧和用电侧合同电量(含发电企业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转让应分品种进行。其中,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按省内合同电量、跨省跨区合同电量的顺序进行。转让交易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买入价格,即出让方支付给受让方的补偿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涉及的合同交易对象权责不受影响,不需要原合同交易对象确认。

同次转让交易中,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不得同时转出和转入电量,售电企业同一交易品种不得同时转出和转入电量。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一般在事前开展,必要时可在月度后组织开展一次事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1.1.3.2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1.1.3.2.1基本要求

(1)发电企业按照申报次日可发电量方式累加得到月度发电计划时不能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除互保型转让交易外,水电机组留存电量可在甘孜、阿坝和凉山本州留存电量发电企业范围内进行转让;在运燃煤火电机组不能将合同电量转给水电机组;燃气电厂合同电量不能实施转让;风电、光伏市场化交易电量只能在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风电、光伏间转让。

(2)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按年度、周开展。原则上,年度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仅在发电企业超过自身能力与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签约的情况下实施电量转让,在年度合同完成校核后开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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