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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业零售企业今年起可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

2019-01-15 09:26来源:安徽省物价局关键词:目录电价电价政策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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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安徽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明确商业零售企业电价政策的函》,自2019年1月1日起,安徽省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计费方式一经确定,连续12个月内保持不变。商业零售企业行业平均电价暂按安徽省一般工商业(单一制)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48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安徽省现行规定执行。

详情如下: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零售企业电价政策的函

省商务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对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继续实行非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皖商流通〔2018〕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3号)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计费方式一经确定,连续12个月内保持不变。

二、商业零售企业行业平均电价暂按我省一般工商业(单一制)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5.48分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今后,省物价局将根据电价变化情况对平均电价适时调整。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12月18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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