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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增加零售用户绑定章节

2018-12-29 09:48来源: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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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中止交易]发现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电力交易中心应上报政府主管或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可以暂停或中止其参与电力交易。

(一)售电公司在正常的企业经营中,发生资产减值、 人员流动等情况,已经达不到售电公司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或代理用户的电量规模所对应要求的资产要求。

(二)本规范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信用承诺与风险告知]售电公司在北京电力 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或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固 定格式的“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和“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告知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注册申请]注册申请流程如下:

(一)平台申请。售电公司按照本规范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职责范围,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申请。售电公司按照各电力交易中心要求,将有关信息填写完整并上传所需附件材料,对注册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完整性检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后,原则上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检验。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 售电公司需按要求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材料提供。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对售电公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检验后,告知售电公司携带有关原件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按照要求装订成册。 电力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售电公司提供原件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注册公示]注册公示流程如下:

(一)信息公示。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原则上在每月初将满足公示要求的售电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同步将售电公司有关信息按照申请的业务范围推送至相关省电力交易中心。其中: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sgcc.com.cn)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特殊情况除外)。公示期间售电公司不能变更注册 信息。

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通知后,推送当天确认推送结果,未收到推送的要及时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确认收到推送后,汇总本省受理的售电公司注册申请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注册申请,原则上收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信息后 3个工作日内对满足公示条件的售电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个月(特殊情况除外)。省电力交易中心将“信用中国”公示信息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由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信用中国”公示。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电力交易中心分别处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公示。

(二)公示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接收的反馈意见或投诉等由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并处理。对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至省电力交易中心的售电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需及时将公示是否通过反馈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公示期满后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 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三)注册生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注册自动生效。

电力交易中心在“信用中国”、交易平台网站、地方政府指定的网站等发布公示结果公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各省电力交易中心的售电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公示通过后对该省进行生效。省电力交易中心公示结果公告需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统一在“信用中国”进行公示。

(四)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在北京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纳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售电公司目录。省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且在本省注册生效和本省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并注册生效的 售电公司,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注册生效后售电公司自行办理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注册备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在北 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的注册生效 情况,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的售电公司注册生效情况向省级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注册信息变更分类]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包括一般信息变更与重大信息变更。其中重大信息变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电网企业背景的股东进入或退出情况、第一大股东变更情况、股东持股数量发生超过或低于三分之二、三分之一比例的情 况;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售电相关的内容);

(四)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售电量规模与资产总额的关系,发生影响售电量规模的资产总额变化;

(五)从业人员(高级、中级职称人员变更);

(六)独立售电公司变更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变更为独立售电公司;

(七)各省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重大信息变更的其他事项。

重大信息变更之外的信息变更属于一般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一般信息变更]售电公司发生一般信息变更 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首次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支撑材料,电力交易中心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检验,确认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变更]售电公司发生重大信息变更 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支撑材料,并按照本指引第二章规定再次履行承诺、公示、备案等手续,重大信息变更公示期为 7天。其中, 对重大变更中资产减值达不到代理电量规模要求、人员流动 达不到售电公司准入最低要求的变更,参照第十条原则处理。

第十八条[新增业务范围]新增业务范围变更期间,原业务范围保持有效,可参与原业务范围的市场交易,新增业务 范围需待在相关省份生效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九条[注销业务范围]注销业务范围分为自愿注销 业务范围和强制注销业务范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将注销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注销情况报省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一)自愿注销业务范围。售电公司处理完在该业务范 围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后,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 交注销申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对注销申请进行检验,检验 通过后通知售电公司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核验后,将注 销申请推送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交易中心核实售电公司 在该省的交易情况及合同履约情况,如有未履约合同且未转 让,则驳回注销申请,待处理完未履约合同后再次申请。如 未参与交易或不存在未履约合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电 力交易中心将注销情况对外公示。公示期满后省电力交易中 心在交易平台受理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确认注销生效。 公示期间如果存在异议,则注销不能生效,待异议处理完成后再次申请注销。

(二)强制注销业务范围。在多省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未按省内要求办理入市手续或被有关国家、省政府主管部门强制取消业务范围的,售电公司需按照上述业务流程办理注销业务范围。如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注销业务范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电力交易中心有权强制注销业务范围。售电公司强制注销业务范围前,应继续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依法转让。

第二十条[注册信息更新]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变更时,对于支撑材料过期的,需重新提交支撑材料,并在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信息变更后,方可进行业务范围变更。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信息变更的公示与备案]售电公 司进行一般信息变更时,不需要重新公示与备案。

售电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时,受理变更的电力交易中心需对售电公司变更的内容进行公示与备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信息变更时,需将变更情况同步推送给有关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信息变更时,需将信息变更情况推送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有关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处理]售电公司注册

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在注册电力交易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或需要补充相关信息而未及时补充的,经核实后电力交易中心将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并通过“信用中国”、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对外通报。

第四章 售电公司市场注销

第二十三条[注销分类]售电公司市场注销主要包括自 愿注销与强制注销。

自愿注销指售电公司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 退出电力市场,注销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强制注销指售 电公司因违约、违反相关规定等原因被政府主管部门、能源 监管机构强制退出电力市场,注销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 第二十四条[强制注销]已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宣告破 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交易合同转让]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交易合同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按有关规定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强制注销流程]当售电公司发生本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当退出市场,但未提出 退出申请的,电力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 政府主管部门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政 府指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实施强制退出。

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或进行过业务范围变更的售 电公司强制退出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通知各相关省电力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省电力交易中心强制终止该售电公司相关业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相关省电力交易中心分别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 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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