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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公开征意见

2018-12-25 08:3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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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西北能源监管局”)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 进入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并网安全应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标准;

(三)并入陕西电网的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公用火电企业;

(四)鼓励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在保障利用小时数之外的电量参与直接交易;

(五)燃煤自备电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容费、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达到能效、环保排放要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可参与直接交易;

(六)有序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大用户: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可直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或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三)中小用户:年用电量在300-500万千瓦时的电力用户,只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四)园区用户:在园区内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可以园区为单位,成立售电公司,整体参与市场化交易;或委托其它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五)现阶段,先行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4个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可直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或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只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七)全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执行保底供电电价。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符合《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的相关规定;

(二)售电公司一般应拥有10名及以上专职专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电力工程类高级职称和3名电力工程类中级职称专职管理人员;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拥有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电力工程类高级职称和5名电力工程类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电力大用户自愿向所在地市级(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省级计划单列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参加直接交易,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备案,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准入电力用户名单。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自愿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参加直接交易,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准入发电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列入准入名单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方可参与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注册时,按要求和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向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注册资料,并对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备性负责,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收到企业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资料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验。完整性核验通过的企业,注册自动生效。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市场准入资格采用注册制度。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程序,列入市场主体目录后即可获得参与市场资格。

第二十条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注册服务,编制注册流程、指南,对市场主体进行注册培训。

第二十一条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按期将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西北能源监管局、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备案,对市场主体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收到电力用户的注册申请或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绑定申请后,将电力用户注册信息、代理关系绑定信息按用户的供电关系分别发送给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 (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或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地方电力公司”)进行核对。省电力公司和省地方电力公司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力用户信息核对,确保信息正确和完整,将核对结果书面反馈陕西电力交易中心。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类型用户和其所属单位不得同时注册,只能以集团用户注册或各隶属单位分别注册;同一用电地址的用户,不得以多个工商营业执照名称重复注册。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环保政策行为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

(三)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

(四)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五)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六)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选择进入市场,在3年内不可退出,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应按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则上3年内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自愿退出的市场主体,应按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则上2年内不得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四章 交易周期及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直接交易按周期分为多年(1年以上)、年度(含半年)、季度、月度及月内短期交易。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易周期。多年交易需分解到年度,年度、季度交易需分解到月度。

第二十七条 直接交易可采取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方式组织。

第二十八条 集中竞价交易可采取边际电价法或报价撮合法进行市场出清,在每次交易公告中进行明确。边际电价法采用交易双方申报电量和价格方式组织交易,所有成交电量均采用统一价格进行出清。报价撮合法采用交易双方申报电量和价格方式组织交易,将购电方、售电方申报价格(差)配对,形成竞争交易价格(差)进行出清。

第二十九条 集中竞价交易申报开始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和价格。申报期间,可以多次修改申报数据,以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作为最终申报数据。

第三十条 发电企业之间对已经达成的交易合同可以进行转让。

第三十一条 售电公司之间对已经达成的与发电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同可以进行转让,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不能转让。

第三十二条 售电公司参与交易前,应向电网企业提供履约保函作为违约担保,由陕西电力交易中心代收代管。

第三十三条 同一市场主体同时具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时,每次交易只能选择一种类型参与。在每次交易前应向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申报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类型。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三十四条 每年11月上旬,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次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发布年度直接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交易总规模、交易组织安排、参与市场主体、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三十五条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一) 每年11月中旬,电力调度机构应向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以下信息:

1.次年主要输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

2.次年各输电通道输电能力(分解到月)。

(二) 每年11月下旬,陕西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年度市场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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