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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网企业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征意见

2018-12-03 13:34来源:新疆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业务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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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新疆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对电网企业的下列行为事项实施监管包括:与电网企业产权关联的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独立运营和关联交易情况、所属售电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情况等。

对售电公司的下列行为事项实施监管包括: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情况,增量配电业务开展及实施情况;准入和退出电力市场情况;按规则代理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及履行情况,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电力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受委托的电力用户用电);按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情况;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行使市场力和违规交易等情况;资产股权变动、重大经营活动和财务风险情况;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情况;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对以下情况实施监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具备条件的应将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取得情况;配电价格核定及执行情况;国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等政策执行情况;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电力市场公平竞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包括:各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单一市场主体(含其关联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均不得超过25%;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售电业务与发电业务应办公分离,人、财、物独立运营,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等。

对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电网企业所属(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售电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交易业务、非竞争性售电业务隔离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相关工作规范应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在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前备案。

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组织形式的;由电网企业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职能的;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形。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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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能源争议纠纷调解规定》、《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区域内和涉及新疆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称为能源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四条电力市场监管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市场成员应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的法规,严格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电力市场相关法规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有权向能源监管机构举报,能源监管机构应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电力市场监管对象为电力市场成员,分为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和市场主体三类:

(一)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二)电网企业包括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兵团及所属各师电力公司、水利、石油等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等;

(三)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第八条 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行为事项实施监管: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的情况;

(三)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

(四)进行交易和电费结算情况;

(五)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

(六)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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