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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最新最全地方增量配电政策汇总 这些你都知道吗?

2018-11-29 08:44来源:北极星售电网作者:Dora Moo关键词:增量配电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业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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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这一概念是由电力体制改革9号文提出,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2016年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发布了《有序开放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文中提到: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促进配网建设的发展,优化服务的同时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 。

之后,各部委、地方接连出台多个文件,推动了增量配电网相关工作的开展,吸引了各方资本的积极参与,一时间“增量配电”成电改进程中最受瞩目的热点之一,北极星售电网整理了各地出台的26个增量配电相关政策后发现,电力大省江苏为出台相关文件最多的省份,并占据两个“全国首个”席位。其中有第一个省级增量配电网技术规范纲要——《江苏省配电网业务放开技术规范纲要》;全国首个增量配电网供电服务规范——《江苏增量配电网供电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对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区域来看,华东区域整体数量最多,有7个。

要论最给力的地方,那非四川省莫属,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的国网不得控股、无需缴纳基本电费、获批两月内确定业主几点要求全部直戳增量配电改革痛点,业内人士纷纷点赞。

下面来看各地出台的增量配电相关政策:

华北地区:

1.【重磅】《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印发

2016年9月29日,山西省经信委和山西省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提出:增量配电网资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可视为增量配电业务。二是纳入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中,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的新增配电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

增量配电网实施主体以煤矿集团等大型企业自供区和国家、省级园区为重点,鼓励用电企业、发电企业、产业园区、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形成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对配电设施产权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或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相互交叉的区域,可通过产权置换或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参股等形式,共同组建混合所有制公司。

同一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个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具有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列入国家100个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的试点项目优先纳入山西省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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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聚焦】河北省增量配网怎么建?看这里!

2016年12月13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就河北省曹妃甸化学园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后续工作发布八点通知。

要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属地政府抓紧编制、完善试点区域配网规划和建设方案。配网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要全面落实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加强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并与上级公用电网规划衔接一致,要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划定供电范围。

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项目具备并网条件后,电网企业及时对项目接入公共电网相关方案、设备等进行验收。并网前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签署并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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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鼓励增量配电网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市场交易

2018年10月22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增量配电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称,任何情况下,用户承担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与天津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用户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天津电网输配电价。鼓励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用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电价、上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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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地区:

4.【聚焦】湖南省增量配电网业务试点工作方案印发

2017年4月8日,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能源局联合发布了《湖南省增量配电网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经报国家批准同意,湖南省首期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区域为资兴市东江湖大数据产业园、衡阳白沙洲工业园、益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湘潭经开区4个产业园区。

通过试点放开增量配电市场,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创新增量配网建设运营方式,探索电力行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到2018年基本形成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有效途径,初步形成安全有序的增量配电业务区域市场,为全面放开增量配电业务,建设公平、开放、有序的增量配电市场积累经验。

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增量配电网项目主体分两阶段确定项目主体:第一阶段,由省能源局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方式,分别确定4个增量配电网试点园区的项目业主,并向社会公示;第二阶段,由项目业主依法依规确定新增配电网项目的施工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确定项目业主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突出以下“三个优选”:优选混合所有制企业、优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优选诚实守信的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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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湖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意见印发:鼓励多种方式发展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

2018年1月11日,湖北省能源局印发了《湖北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意见》、《湖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意见》、《湖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其中,《湖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意见》提到:

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网运营效率。加强配网统筹规划,扩大规划的覆盖面,提升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新增配电公司与电网企业拥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和发展要求划分配电区域。已纳入政府电网规划,电网企业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暂不纳入电网企业的存量范围,可向社会资本开放。

湖北省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等按照《湖北省增量配电对北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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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湖南省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完成申报

2018年1月25日,湖南省公布7个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至此,湖南省共有18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可以看出,附件中提及的七个试点项目资产情况一栏中,都涉及了电网公司存量配电资产。接下来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存量资产处置问题,这将考验湖南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管能力。

另外,湖南省除张家界、永州两市无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之外,其他地级市都至少有一个试点,基本满足国家发改委关于第三批试点项目申报的要求。众所周知,湖南省第一批四个试点均有国网参与,并都作为试点中标联合体的牵头方,接下来第二批第三批的11个试点是否会重复这一现象,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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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湖北《关于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意见 未通过招标形成的监管周期为三年

2018年11月5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了公开征求《关于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湖北省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以上价格均含线损。

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从增量配电网投入运行的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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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首个!湖北省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意见

2018年11月13日,湖北省物价局发布了《湖北省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折旧费,是指对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运行维护费,是指电网企业维持配电网配电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费用。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配电的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配电的经营成本和收入。

配电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方法。能直接归集的成本费用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共用成本费用根据主要成本动因分摊,其中,折旧费、材料费、修理费等与资产相关度较高的,应按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分摊。

固定资产原值的核定。根据经履行必要审批、决策手续建设的符合规划的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电网企业配电定价总成本及单位定价成本核算方法:

定价总成本=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应冲减成本的收入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核定配电电量

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关于成本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于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者指定平台公开企业上一年度配电网配电的经营成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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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地区:

9.重磅 | 江苏电改两细则发布:售电公司之间电量可互保 增量配电试点园区正式开闸!(附文件全文)

2017年4月23日,江苏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对《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这是继今年3月份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批复《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之后的两个重磅落地文件。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

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配电价格作为优选条件,可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平、公开、公正确定配电价格。配电价格不得高于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的差值。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承担配电网内到户接入线路工程作为优选条件,即由配电网运营者根据相关协议和规范负责建设申请用电企业的客户接入工程,以用电企业围墙作为产权分界点,用电企业围墙外配电设施由配电网运营者负责建设运营,并通过加快业扩报装、优化招标流程、运用EPC 建设等保证合理工期和工程质量。由配电网运营者负责建设、运营的接入工程资产纳入配电网有效资产,通过配电价格回收,电力用户承担到户电价。

鼓励设区市政府在优选项目业主时,把配电业务独立核算作为优选条件,即拥有增量配电业务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便于进行监管和考核。

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禁止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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