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意见的函,通知中称,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配额义务。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第一类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第二类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二类承担与其用电量相对应的配额。各配额义务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公益性电量(含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配额考核。
做好配额实施与电力交易衔接。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相应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的承诺。
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进行配额考核。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征求《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2018年3月、2018年9月,我们分别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向有关方面发函征求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的意见。在研究论证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我们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在保持配额机制和政策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形成了《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请有关单位于2018年11月21日(周三)17:00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新能源司),逾期视为无不同意见。
联系人: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李鹏
联系电话:010-68555892 传真:010-68555045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1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定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配额。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简称“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简称“非水电配额”)。满足总量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的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按超过约束性指标10%确定激励性指标。
二、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配额指标。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技术支持下,测算并提出本省级行政区域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建议,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将拟确定的两类配额指标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的意见,综合论证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配额落实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按年度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实施方案(简称“配额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配额实施方案主要应包括:年度配额指标及配额分配、配额实施工作机制、配额履约方式、对配额义务主体的考核方式等。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实施方案对承担配额义务主体设定的配额指标可以高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向各本区域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约束性指标。
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配额义务。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第一类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第二类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二类承担与其用电量相对应的配额。各配额义务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公益性电量(含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配额考核。
五、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配额实施责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指导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依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配额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督促省属地方电网企业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及电力用户均须完成所在区域电网企业分配的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并在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共同完成本经营区的配额。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优先为电网企业之外市场主体完成其配额提供便利,在电网企业经营区完成整体配额且已完成全部应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前提下,电网企业自身承担的配额在考核时可相应核减。
六、做好配额实施与电力交易衔接。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相应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的承诺。
七、配额义务的核算方式。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配额,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配额。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配额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实现,双方自主确定转让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配额完成量。
八、配额监测核算和交易。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会同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承担配额义务市场主体的配额账户设立,配额完成量核算及转让、配额完成统计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对配额完成量转让进行业务指导。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配额完成量转让原则上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组织,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配额完成量转让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下进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电网企业及各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配额监测核算技术体系并实现信息共享。
九、做好配额相关信息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经营区及各配额义务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情况的监测、统计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完成情况报告。
十、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本省级行政区域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的配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报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未履行配额义务的电力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十一、国家按省级区域监测评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完成情况,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所属省级电网公司配额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进行监测评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省属地方电网企业以及未通过省级电网公司售电的企业的配额实施进行督导考核。由于自然原因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送出或受限,在配额考核时相应核减。
十二、超额完成配额不计入能耗考核。在确保完成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条件下,对于实际完成配额超过本区域激励性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超出激励性配额指标部分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地区能耗“双控”考核。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省级配额实施方案对其确定的应完成配额的电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十三、加强配额实施监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负责对各配额义务主体的配额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并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各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各电网企业经营区的配额总体完成情况专项监管报告。
2018年各地区配额完成情况不进行考核,随本通知下达的2018年配额指标用于各地区自我核查,2020年配额指标用于指导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进行配额考核,2019年度配额指标将于2019年第一季度另行发布。
附件:1.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确定和配额完成量核算方法;
2.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指标;
3.各省(区、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
附件1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确定和配额完成量核算方法
(试行)
本方法作为配额制的配套文件同时发布,作为各省级区域配额指标测算、配额完成监测评价以及对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考核的基本方法。该办法先作为试行版本执行,在配额制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视情况发布后续版本。
一、配额指标测算方法
一)基本原则
1. 规划导向,分区设定。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依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该地区实际用电增长情况、考虑各地区实际可消纳本地和区外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确定区域最低配额指标(约束性指标),各地区均应逐年提升配额指标或至少不降低。
2. 强化消纳,动态调整。各省级行政区域均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作为重要工作目标,电力净输出地区应做到本地消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电力净输入地区应做到本地充分消纳和区外最大能力消纳。根据各地区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进展,按年度动态调整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
3. 区域统筹,分解责任。省级行政区域的整体配额完成为区域配额实施的总目标,有关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制订配额实施方案,同时向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电网公司在内)分配配额任务,督促其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各自配额。
4.保障落实,鼓励先进。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应达到的全社会用电量中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按约束性指标监测、评价和考核。按照约束性指标上浮10%作为激励性指标,鼓励具备条件的省份自行确定更高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对高于激励性指标的地区,予以鼓励。
二)配额消纳量核算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按下列方法核算:
1. 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电量
1)接入公共电网且全部上网的电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采用电网企业作为发放国家补贴资金依据计量的总发电量数据;
2. 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签署明确的跨省跨区购电协议的,根据协议实际执行情况计入受端区域消纳的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其他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独立“点对网”跨区输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网,全部发电量计入受端地区消纳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汇合“点对网”跨区输入
采取与火电或水电打捆以一组电源向区外输电的,受端电网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总受电量乘以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
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上网电量。
3)省际“网对网”跨区输入
省间电网跨区输入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交易方式进行的,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电量确定;无法明确的,按送端省级电网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区域社会用电量比例,乘以总输入电量认定。
4)跨省际“网对网”输入
跨省际大区域未明确分电协议或省间协议约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的跨省跨区通道,按该区域内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域电网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计算各省级行政区域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即:
3. 特殊区域
京津冀电网(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接入的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区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统一均摊原则计入各地区消纳量,各自区域内接入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各自的消纳量。
三)配额指标测算
全国平均水平。全国可再生能源消纳平均水平是指全国全社会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占比,实际计算采用全国消纳的全部可再生能源电量与全社会用电量的比值,如存在进出口可再生能源电量,按净进出口量计入。平均水平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2. 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测算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上年度底前已投产装机按照应达到的年利用数测算;当年新增装机,除了有明确投产时间的水电站等大型工程,其他连续投入投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预计新增装机作为一个整体按全年利用小时数的一半进行折算。
3. 配额指标确定流程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技术支持下,测算并提出本省级行政区域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约束性指标建议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应包含分品种的可再生能源电源预测并网装机容量、预测发电量、各跨省跨区通道计划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和比重、预测全社会用电量等数据。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将拟确定的两类配额指标(约束性和激励性)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的意见,综合论证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
二、配额完成量核算方法
一)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
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含电网企业售电)的配额完成量包括:
1. 从区域内或区域外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含个人投资者等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扣除网损之后的售电侧购入可再生能源电量计算。
1)对于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要求统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照电网企业经营区内各市场主体非市场化实际用电量大小等比例、分时段原则进行分摊,计入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2)对于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部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2. 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电网企业经营区内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由电网企业代为计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3. 从其他配额义务主体购买的配额完成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配额完成量。
不计入售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已转让的配额完成量和出售绿证对应的配额完成量。
二)各省级行政区域区域
参照一(二)“消纳量核算”部分,与国家下达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相对照,各省级行政区域整体配额完成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整体配额完成指标={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市场主体配额完成量净受让量之和+绿证认购量之和-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免于考核电量}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豁免配额考核的公益性电量(含专项计量供暖电量)在配额完成指标核算公式的分子和分母中均予以扣除,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免于考核电量乘以区域配额指标。
注: 1、京津冀地区执行统一的配额指标;
2、内蒙古自治区可按蒙西、蒙东地区分开考核,具体分区域配额指标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确定;
3、2020年指标为指导性指标,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跨省跨区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020年指标测算时酒泉—湖南、扎鲁特—山东、宁夏—山东、上海庙—山东、宁东—浙江特高压输电通道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按不低于30%考虑;
4、有跨省跨区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受端地区,如实际运行时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未达配额测算时的设定值,则在区域配额监测评价和市场主体配额完成考核时相应核减。
5、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指标达到80%的省级行政区域,不进行约束性监测评价,对区域内市场主体是否进行总量配额考核,由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自行决定。不进行配额考核的市场主体不参与配额完成量交易。西藏自治区不实行配额考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不参与配额完成量交易。
注: 1、京津冀地区执行统一的配额指标;
2、内蒙古自治区可按蒙西、蒙东地区分开考核,具体分区域配额指标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确定;
3、2020年指标为指导性指标,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跨省跨区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020年指标测算时酒泉—湖南、扎鲁特—山东、宁夏—山东、上海庙—山东、宁东—浙江特高压输电通道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按不低于30%考虑;
4、有跨省跨区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受端地区,如实际运行时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未达配额测算时的设定值,则在区域配额监测评价和市场主体配额完成考核时相应核减。
5、西藏自治区不实行配额考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不参与配额完成量交易。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安徽省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意见的函》,消纳责任权重履行主要分:(一)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二)补充履行方式1.购买其他市场主
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表明我国强制性可再生能源消纳机制正式建立,标志着我国电力用户进入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时代。(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力企业管理”ID:zgdlqygl作者:刘亮)可再生能源电
2019年5月10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经过十余年酝酿、博弈、征求意见之后,“配额制”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形式终得落地。在经过2019年模拟运行后,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来源:能源杂志ID:energymagazine作
行百里者半九十,我们用了十年时间推出政策,可能需要更多时间推动政策落地。毕竟,我们缺的不是好政策,而是政策的执行。(来源:能源杂志ID:energymagazine作者:能源杂志)在历经十余年博弈之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终于出台。超出行业预期的是,能源管理部门变换了称谓,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
编者按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我国新增电力的主力,但期间我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虽然各方已积极协调解决限电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长效机制缺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标志着业内
5月15日,据国家发改委消息,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安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照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开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拟运行并对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通知》提出,将按照省级行政区
5月15日,据国家发改委消息,近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安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照2018年消纳责任权重开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拟运行并对市场主体进行试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通知》提出,将按照省级行政区
中国能源报:您如何看待能源“十三五”规划滞后于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曹仁贤:可再生能源这十几年来装机规模快速攀升,成本大幅下降,远超当初制定的规划和专家的想象。计划不如变化快,所以我们要顺应潮流,既然发展这么快,就应该让它优先发展。现有成本核算没有计征化石能源燃烧附加损害,是不科学
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今年围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共准备了12份提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南存辉委员根据自身对产业的深入调研与思考,在12份提案中,以较大篇幅聚焦于“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据梳理,其多份提案主要针对于新能
经历了去年531新政的起伏,我国可再生能源在2019年迈入了可再生能源“平价上网”时代,国家能源局于1月10号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鼓励“通过出售绿证获得收益”。大嘴君今天特邀能源行业的观察者吕成之,来给大家说一说中国绿证的那些事儿。(来源:微信
1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什么?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简称“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简称“非水电配额”)。满足总量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配额的可再生能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壳牌能源(中国)有限公司退出广东电力市场公示的通知,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5日,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售电公司注册公告(2024年第五批),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广西瑞亿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1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了公示。现公示期满无异议,有关公司注册手续予以生效。详情如下: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售电公司注册公告(2024年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5日,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公示注销市场注册售电公司的公告,详情如下: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公示注销市场注册售电公司的公告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受理了其他省份推送的华润(河北)电力销售有限公司注销申请。经核实,上述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5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理了晋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形式审查,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事项自动生效。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5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售电公司复牌的公告(交易注册〔2024〕064号),恢复河北锦汇售电有限公司、安平县建投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参与河北南部电力市场交易资格。详情如下: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售电公司复牌的公告交易注册〔2024〕064号2024年4月25日,河北锦汇售电有限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河北丰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并对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资料进行了完整性校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河北电力交易平台予以公示。详情如下: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受理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详情如下: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2024-04)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及运营服务规范指引》(京电交市〔2022〕25号)
4月24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四川杰诚能源有限公司退市的公示》。经核实,该售电公司未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参加电力交易,未向电力交易中心备案与电力用户的合同,现予以公示。详情如下:
近日,华电新能江苏分公司在北交所完成首笔新能源绿电交易,本次交易成交新能源绿电量98.5万千瓦时,实现了华电江苏区域新能源上网电量绿电交易“0”到“1”的突破。精心谋划,顺势而动。该公司在小纪渔光互补首批项目并网后,提前研判江苏省内新能源绿电交易相关政策,迅速组建工作专班,抢先布局,精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重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售电公司注册公示(2024年第四批),详情如下:售电公司注册公告(2024年第四批)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文件精神,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重庆同创新业电力有限公司、重庆万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共2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材料
在四川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中,由于发电侧与用电侧的需求和供给消纳构成复杂多样,且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先售后发或先购后用的情形,这就导致发电侧与用电侧的实际需求和供给与交易合同电量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在2024年之前,这种差异的主要的调节手段是在全月交易周期结束后,通过对发电侧水电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我局起草了《可再生能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原文如下: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4〕63号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商有关单位,现对全国电力安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满足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需求,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专章》),作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补充,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交易方式方面,《专章》明确
4月25日,国家能源局综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的通知,监管目标围绕服务电力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电力市场化交易及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推动加快建设统一开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4年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专项监管的通知,其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管,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管。(一)交易规则执行情况。重点关注2023年以来市场运营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中行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公平性。具体包括:交易
近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了华中监能罚决字〔2024〕14号、15号、16号、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新余市渝水区南安200MWp农光互补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和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2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因未能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被行政处罚。新余耀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经调查核
4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章建华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传达学习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2024年全国防汛抗旱工作视频会议精神,通报2023年度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情况,审议通过《国家能源局贯彻落实国务
4月1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
为了保护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发挥12398能源监管热线的作用,认真受理能源监管投诉举报事项,定期公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24年第一季度,12398能源监管热线共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详情如下: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的要求,现将国家能源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和2024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举措和成效2023年,国家能源局党组以习近
4月22日,国家能源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根据报告,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包括:扎实推进能源立法。配合做好能源法立法审议工作,开展能源法出台配套法规和政策预研,为能源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将电力法修订列为优先立法事项。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石油储备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