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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批复《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2018-11-09 09:3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交易机构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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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复函。复函中称,规范开展市场交易,要在落实国家西电东送战略基础上,充分利用通道剩余输电能力,按照市场化原则组织省间电力交易和余缺调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中提到,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售电主体、购电主体、输电主体等市场主体应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南方区域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

跨区跨省送受电偏差电量认定为,同一类别跨区跨省送受电偏差电量分为正偏差(即送电省(区)超送)和负偏差(即送电省(区)欠送)两种。

送受电偏差电量=实际执行电量-交易计划电量。

若送受电偏差电量为正,即为正偏差;若送受电偏差电量为负,即为负偏差。

详情如下:

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西电东送战略,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推进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有序开展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适应各省区电力市场发展要求,加强区域、省(区)市场衔接,充分体现市场主体自主意愿,保障市场主体权益,建立健全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机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41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西南地区水电消纳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830 号)、《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7〕1942 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条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简称南方区域)之间以及南方五省(区)与区域外的所有年度、月度、月内临时跨区跨省交易。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的所有市场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市场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市场成员组成:

(一)本规则所指市场成员包括售电主体、购电主体、输电主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其中售电主体包括南方区域内各省(区)电网企业、相关发电企业等,购电主体包括南方电网公司和各省(区)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等,输电主体包括各省(区)电网企业、超高压输电公司等。

(二)参与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售电主体、购电主体、输电主体等市场主体应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或南方区域各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

第四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政府电力管理、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程、规定。

(二)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管理职责范围,服从统一管理。

(三)按规则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签订和履行跨区跨省各类交易合同。已经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原则上可以不经代理直接参与各类跨区跨省交易。

(四)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下达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和调度指令。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提供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等。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配合安排用电。

(五)遵守相关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等。

(六)遵守相关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规定,配合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七)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配合安排有序用电。

(八)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所在省(区)标准,按需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相关标准。

(九)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应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所在省(区)标准,按需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十)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政府电力管理、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障经营范围内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作为输电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严格履行,并对其管辖的输、变、配电设备进行运行管理、检修维护。

(三)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框架协议、国家下达的年度跨区跨省优先送受电计划。

(四)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结算等各类供电服务,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等。

(五)可以代理优先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未进入市场的用户参与跨区跨省购电。也可与本省(区)内市场用户、售电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或经政府授权后,作为购电方参与跨区跨省交易。

(六)为满足清洁能源消纳或保障电力供应需要,与本省(区)内发电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或经政府授权后,作为售电方参与跨区跨省交易。

(七)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组织所需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口表计量、电网规划、输电通道投运计划、输电价格方案等信息。按规定向市场主体披露有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规则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组织和管理年度、月度及月内临时等各类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

(二)拟定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配合相关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三)管理各类交易合同,组织签订在平台交易的各类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合同。

(四)根据各类跨区跨省交易合同编制年度交易计划和月度交易计划。

(五)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及退出管理。

(六)负责提供电力交易结算凭证及相关服务。

(七)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负责西电东送分析预测。

(八)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干预市场,并于事后向相关政府

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报、备案。

(九)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交易平台。

(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十一)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按授权对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二)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调度技术支持系统。

(三)南网总调负责组织安全校核,向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校核结果及理由、电网设备停电检修安排、输电通道输电能力等信息,配合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有关省(区)电力调度机构应配合南网总调做好安全校核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电网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等工作。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证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经国家相关部门授权,在特定情况下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等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有关省(区)电力交易中心应配合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场主体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发布等跨区跨省交易相关的交易服务工作。

第三章 交易品种、周期及交易组织方式

第一节 交易品种、周期

第十一条 根据交易标的和参与市场主体,交易品种分为协议计划、直接交易、增量外送、合同交易。其中直接交易、增量外送、合同交易均为市场化交易品种。

第十二条 交易周期分为年度交易(2 个月及以上)、月度交易和月内临时交易。

第十三条 协议计划是指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省间政府框架协议、国家下达的年度跨区跨省优先发电计划,由购售电双方通过中长期协议予以保障执行的送受电计划。协议计划包括年度协议计划和月度协议计划。

第十四条 直接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直接进行的协议计划外电力交易。

第十五条 增量外送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网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协议计划外电力交易。

第十六条 合同交易是指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节能环保优先”的原则,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实现市场主体之间中长期合同电量的有偿出让和受让,主要包括合同转让、合同回购等方式。其中,在发电侧市场主体之间开展的合同交易也称为发电合同转让。

合同电量必须是出让主体已签订生效的各类型年度合同电量,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区跨省交易合同等。合同转让可以在购、售电两省(区)之间开展,购电省(区)电厂出让发电合同,售电省(区)电厂受让发电合同,增加两省(区)协议计划外送电量。

合同转让也可以依据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同为售电(或购电)省(区)之间开展,交易双方将各自的售电(或购电)合同在合同执行时间段内进行转让、受让,保持总售电(或购电)量不变。

合同回购是指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由售电主体回购或购电主体返还部分跨区跨省交易电量,削减跨区跨省交易计划电量。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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