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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批复《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2018-11-09 09:3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交易机构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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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易电量、出让及受让电价、补偿价格依据交易出清或各方协商确定。

第二节 交易组织方式

第十七条 交易组织方式实施原则:

(一)优先保障协议计划落实和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在优先保障协议计划基础上,送电省区应先平衡省内电力供需,再参与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受电省区应充分考虑发电企业已签订的基数发电合同和市场化交易合同经济权益。

(二)交易组织方式包括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保底消纳和临时支援等。各类交易品种主要按照本规则所列交易组织方式开展。

(三)交易组织前,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应发布交易公告明确市场主体、交易关口及标的、交易组织方式、价格(价差)机制、结算、具体时间安排、相关交易参数等关键要素。

第十八条 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申报确认,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双边协商交易结果。

第十九条 集中竞价交易:

(一)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

(二)集中竞价交易的标的物可以是中长期发用电量,也可以是中长期交易合同。

(三)集中竞价交易定价机制可以采用统一边际价格出清,也可以采用撮合定价。

第二十条 挂牌交易:

(一)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供给、需求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相关方确认,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挂牌交易结果。

(二)挂牌交易的标的物可以是中长期发用电量,也可以是中长期交易合同。

(三)挂牌交易可以在已签订协议计划的两省(区)中有关市场主体之间开展;也可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在多个购售电省(区)市场主体之间开展。

(四)挂牌交易可以由市场主体其中一方挂牌、另一方摘牌,也可以由双方先后或同时自主挂牌、摘牌,也可以由交易系统对双方价格匹配的挂牌自动撮合出清。挂牌可以采用匿名机制。

第二十一条 保底消纳是指为保障清洁能源消纳任务落实,优先组织市场成员自主参加市场化交易。已组织的市场化交易结果不能满足送电省(区)清洁能源消纳需要,且送电省

区内火电已安排最小运行方式时,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南网总调组织测算提供的清洁能源消纳需求等信息,并充分征求有关省区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且经授权的电网企业履行一定程序后,统筹安排交易计划并执行规则所述价格机制的交易组织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临时支援是指为保障电力有序供应,优先组织市场成员自主参加市场化交易。已组织的市场化交易结果不能保障受电省(区)电力供应需要等情况时,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南网总调组织测算提供的电力供需情况等信息,并充分征求有关省区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且经授权的电网企业履行一定程序后,统筹安排交易计划并执行规则所述价格机制的交易

组织方式。

第四章价格机制

第一节 电能量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跨区跨省交易价格:

(一)南方区域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的购电省(区)电网企业受电落地价格由发电侧成交价格(送电价格)、跨区跨省输电价格(费用)和线损电价构成。发电侧成交价格通过协议和市场化方式形成。购电省(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还应缴纳本省(区)内输配电价。

(二)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间框架协议价格现阶段执行政府定价或已建立的市场化价格机制,未来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逐步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三)跨区跨省市场化交易成交价格主要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和挂牌三种交易方式确定,第三方不得干预。

(四)双边协商交易价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格或根据双方申报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价格以挂牌价格执行。

(五)集中竞价交易采用统一出清的,可以根据购电方申报曲线与售电方申报曲线的交叉点对应的价格确定,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成交价格确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据各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形成成交价格。

第二节 合同交易价格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合同回购发起方向对方支付合同回购电价,并放弃该回购合同电量的执行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合同转让电价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者受让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合同价格。

第二十六条 合同交易应当按潮流实际情况考虑输电费和网损。合同回购交易中输电主体不再收取输电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交易的补偿电价包括:发电环节、网损变化和合理补偿等各项费用,补偿电价价格及资金来源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在交易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三节 跨区跨省输电价格

第二十八条 跨区跨省输电价执行原则:

(一)跨区跨省交易涉及的输电价由送端省(区)电网 500kV输电价、超高压输电价、受端省(区)输配电价中的若干部分组成。

(二)超高压输电价按照国家批复或核定的价格执行,主要包括核定网对网或点对网输电价及线损率,核定购销差价即协议上网价和落地销售电价等核价方式。

(三)送端省(区)电网 500kV 输电价、受端省(区)省内输配电价执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价政策。

(四)跨区跨省交易涉及的输电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时,由购、售电方与相关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电网企业按照有利于省间交易的原则,协商确定省间输电通道的输电价格。

第二十九条 跨区跨省线损电价:

(一)跨区跨省交易的送端、受端省(区)内线损电价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价政策。

(二)超高压输电价中,对于核定点对网或网对网输电价及线损率的核价方式,其线损电价折算方式如下:

1.从上网侧折算,线损电价=超高压输电上网电价×核定线损率/(1-核定线损率);对于跨区跨省输电需计及送端省(区)电网输电价的情况,超高压输电上网电价=电厂上网电价+送端省(区)500kV 输电价。

2.从落地侧折算,线损电价=(落地电价-超高压输电价)×核定线损率。

(三)超高压输电价中的线损电价原则上由买方承担。对于在输电价格中已明确包含线损电价,或核定购销差价的核价方式,输电方不再单独收取线损电价。

第三十条 跨区跨省价格折算方式:

(一)跨区跨省交易中,购、售电方申报上网侧电价(包含环保电价及其他附加)均需折算到交易关口。

(二)对于购、售电省(区)之间已核定点对网或网对网输电价及线损率的跨区跨省交易,售电主体上网电价折算至购电主体所在省(区)交易关口的价格折算方式如下:

落地电价=超高压输电上网电价+超高压输电价+线损电价。

对于跨区跨省输电需计及送端省(区)电网输电价的情况,超高压输电上网电价=电厂上网电价+送端省(区)500kV 输电价。

当购电主体申报为相对核定上网价的价差时,落地电价需要进一步折算为落地价差:落地价差=落地电价-交易关口所在省

(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及其他附加)。落地电价相对标杆上网价下浮则价差为负,相对标杆上网价上浮则价差为正。

(三)对于核定购销差价的跨区跨省交易,以售电主体上网电价折算至购电主体所在省(区)交易关口为例,可以采用价差传递的方式,申报上网电价和落地销售电价相对核定购销电价同增同减,保持购销差价不变。

(四)对于跨越多个跨区跨省输电工程、或其它超高压输电核价方式的跨区跨省交易,在不损害输电方利益的前提下,交易有关各方可协商选取上述价格折算方式或另行商定价格折算方式。

第四节 政府基金、附加及基本电价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用户(含委托电网企业、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照所在地区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标准,根据实际结算的跨区跨省交易电量缴纳政府征收的各项基金和附

加,该费用由所在省(区)电网企业代收。

第三十二条 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的两部制电价市场主体,基本电价按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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