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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预购电”电价标准下降 30日前须全部执行不高于1.0014元/度标准

2018-09-28 09:16来源:胶东在线作者:张倩关键词:工商业电价单一制电价电价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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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6日烟台市物价局举行的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上,记者获悉,转供电单位“预购电”电价标准下降,上限电价由原来的1.075元/度调整到不高于1.0014元/度。9月30日前必须全部执行该标准。

为规范烟台市转供电市场价格秩序,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加大电力市场价格监管力度,烟台市物价局召开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向转供电单位解释说明了相关政策文件,对下一步的转供电价格公示和监督检查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市供电公司、市区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的10多家城市综合体、商业园区、物业公司参加了会议。

转供电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根据规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9月30日前,必须将转供电单位“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1.0014元,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收缴电费抄表时间和周期要一致。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

对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转供电单位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在服务大厅显著位置进行了价格公示,并如实注明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严格按照公示内容执行。同时应按抄表周期向用户公示电费收缴情况。公示的内容包括:转供电单位向电网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各分表用户(含转供电单位)对应总表抄表周期内的用电明细和应缴电费。

下一步,市物价局将对此次电价政策调整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全面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对有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依法从重处罚,确保上级电价政策执行到位。采取有力措施和切实可行的方法,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烟台经济发展。

原标题:烟台“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 30日前需全部到位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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