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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试点先与电网签协议 江苏的规定令人费解

2017-11-07 11:24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关键词:增量配电售电公司展曙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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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江苏,想搞增量配电试点必须电网企业同意。

(来源:电力法律观 作者:观茶君)

初次听到江苏小伙伴的抱怨时,观茶君不敢相信,以为他们在开玩笑:搞增量配电试点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打破电网企业垄断,从这个意义上说电网企业属于既得利益受损的一方,“不愿改”属于正常现象。用一些小伙伴的话说,如果需要征得电网企业同意才能搞试点,那无异于与虎谋皮,电改还咋搞呢?

可是,当小伙伴把江苏省的文件发给观茶君的时候,观茶君还真是糊涂了。

这份名为《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苏政办发[2017]110号)的“三、管理流程”第(一)项规定,“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具备条件、自愿申请进行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地区,由设区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编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经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提出改革试点申请。试点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2、配电区域范围划分(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作为附件报送,具体根据国家能源局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有关要求办理)。”

粗看之下,这份文件似乎非常合理:增量配电试点由下级政府报部门编制方案,报省能源局、能监办,方案中要附配电区域范围,“划分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作为附件报送”,并将具体要求和解决方式指向了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相关文件,“具体根据国家能源局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有关要求办理”。

看似非常合理。但对比一下该文件所引用的353号文,观茶君立刻感觉到了不对劲儿。

353号文的全称,是《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规定“(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提交电力业务许可申请前,应当取得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无法达成配电区域划分协议或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配电网项目核准内容、电网实际覆盖范围,并综合考虑电网结构、电网安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配电区域。”

无需观茶君提醒,各位一定都看清楚了:该文件说的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针对的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换言之,如果想适用353号文,你必须先成为一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按照现在增量配电试点的进程,观茶君总结一般的推进顺序应该是:地方申请试点——发改委能源局审批成为试点——市场化优选业主,成立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配电区域范围划分依据,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按照江苏的文件,则成了:地方提供配电区域范围划分依据,申请试点——发改委能源局审批成为试点——市场化优选业主,成立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也就是说:江苏的文件把取得配电区域划分协议的时间提前了,由353号文规定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之后”提前到了“试点申报之时”!

可不要小瞧这一顺序的变化,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最致命的影响是:如果不能取得配电区域范围划分依据,就无法申报试点,增量配电试点就搞不成了!!!

而要想取得配电区域范围划分依据,就必须与电网企业达成协议——这就成了小伙伴所说的:想搞增量配电试点必须电网企业同意!

那么,能否依据江苏文件所提出的按353号文申请能源局派出机构确定配点区域呢?

难!几乎无解!

一是没有适格的申请主体。观茶君认为,353号文确定的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作为申请主体,但如果连“试点”都不是,又何来“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呢?既然没有申请主体,所谓申请能源局派出机构确定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是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能源局派出机构尚不具备做出配电区域划分范围决定的条件。个中缘由,观茶君改日再说。

江苏的文件不是“助力”电改,而是“阻力”电改,有小伙伴这样评价。

也有小伙伴觉得江苏的文件对增量配电试点没啥影响,他们乐观地表示:或许,当地的电网企业政治觉悟高,支持电改,能够顺利与试点单位就区域划分问题达成一致呢!

但观茶君觉得,不看广告,看疗效,还是看看江苏增量配电试点推进情况再做结论吧!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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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欲试点先与电网签协议,江苏的规定令人费解|增量配电试点bug系列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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