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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发文:支持具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配置储能

2017-10-11 16:30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售电公司电力体制改革购售电合同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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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扶持政策,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形成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发展局面。依托行业力量建设国家级储能技术创新平台;充分发挥专业协(学)会、研究会作用,引导行业创新方向。建立储能专业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推动成立国家级产业联盟,加强产业研究、建立信息渠道。

鼓励各省级政府依照已出台的智能电网、微电网、多能互补、“互联网+”智慧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配电网建设、电力现货市场等相关政策对储能进行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配套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和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储能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储能纳入智能电网、能源装备制造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技术与政策机制综合性区域试点示范,鼓励清洁能源示范省因地制宜发展储能。

各地能源及相关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落实方案,因地制宜,科学组织,杜绝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务实有序推进储能技术和产业发展。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根据职责积极参与相关机制研究,加强安全和市场监管,督促相关政策和重大示范工程的落实。

(二)完善政策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电力体制改革与储能发展市场机制的协同对接,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研究形成储能应用价格机制。积极开展储能创新应用政策试点,破除设备接入、主体身份、数据交互、交易机制等方面的政策壁垒,研究制定适应储能新模式发展特点的金融、保险等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储能技术、产品和模式等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强储能安全与环保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储能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储能系统开发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储能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

(三)开展试点示范

围绕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发展分布式电力和微网、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加快建设能源互联网等重大需求,布局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重大储能试点示范工程。跟踪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家级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因地制宜开展各类储能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在技术创新、运营模式、发展业态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深入探索,先行先试,总结积累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四)建立补偿机制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研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得合理补偿的政策和建立与电力市场化运营服务相配套的储能服务补偿机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建立相配套的储能容量电费机制。建立健全补偿监管机制,严惩违规行为。

(五)引导社会投资

落实简政放权精神,研究建立程序简化、促进投资的储能投资管理机制,对于独立的储能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已有规定的,一律实行备案制,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作用,支持开展储能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研究通过中央和地方基建投资实施先进储能示范工程,引导社会资本加快先进储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通过金融创新降低储能发展准入门槛和风险,支持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储能产业。

(六)推动市场改革

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建立储能等灵活性资源市场化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储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盈利,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健全准入制度,鼓励第三方资本、小微型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平等、协同发展。

(七)夯实发展基础

依托行业建立储能信息公共平台,加强信息对接、共享共用和交易服务。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引进一批领军人才,培育一批专业人才,形成支持储能产业的智力保障体系。加强宣传,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储能技术研究和产业创新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2017年9月22日

附《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编制说明

2014年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发展的战略思想。其中,通过发展储能等先进技术实现能源发展转型是能源技术革命的核心内容之一。2016年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指出要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其中,储能是提高清洁能源供暖水平的一项技术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将“推动储能电站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多种电源和储能设施集成互补”列入能源发展重大工程。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要集中力量在储能技术上取得突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述一系列决策部署,指导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国家能源局研究编制了《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编制背景

储能是智能电网、可再生能源高占比能源系统、“互联网+”智慧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支撑技术,对于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具有广泛而重要的价值。其规模应用有利于提升传统电力系统灵活性、经济性和安全性,显著提高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和支撑分布式电力及微网,有利于促进能源生产消费智能化、实现多能协同和能源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全球储能产业自2008年以来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发展态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球电力储能装机总规模约168.7GW,占全球电力总装机的2.7%,其中主要是抽水蓄能和化学储能。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主要集中在美、日等政策支持力度大和电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重点应用主要集中在可再生能源并网、电力调频、电力输配、分布式微网和电动汽车等领域。

近几年来,在我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等的推动下,我国储能呈现多元发展的良好态势:抽水蓄能发展迅速;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铅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钠硫电池、液流电池等,超导储能和超级电容等储能技术研发应用加速;储热、储冷、储氢技术也取得了一定进展。我国储能技术总体上已经初步具备了产业化的基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电力储能装机总规模约24.3GW,占电力总装机的1.5%,其中化学储能243.0MW。2016年以来,我国化学储能项目进入加速建设阶段,年增长率超过70%。

但是,与我国当前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源创新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储能技术与产业的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不足:一是政策支持不足。我国尚未形成支持储能产业的政策体系,储能在能源系统中受重视程度严重不足。二是研发示范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储能技术研发示范总体起步较晚且投入不足,储能先进性和成熟度还有待提高。目前只有液流电池、锂离子电池、压缩空气、钠硫电池等少数储能技术进行了示范,示范技术少,示范领域十分有限,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储能技术商业化应用的进程。三是技术标准不足。仅有个别储能技术标准,尚未形成产业标准化体系,更谈不上根据标准对储能产品进行检测认证,不仅制约了储能产业规范化和规模化生产,也降低了市场用户应用储能技术的积极性。四是统筹规划不足。我国储能产业处于多种技术并存阶段,在关键材料、装备、工艺等共性问题上的统筹和协同严重不足。缺乏完善的行业信息统计渠道和公认的权威产业研究机构,政府与市场主体沟通渠道不足,不利于科学实施行业管理。

编制过程

2016年初至4月,工作启动阶段。通过听取报告、企业座谈、专家咨询等方式,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相关前期课题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了由科技司牵头,电力司、新能源司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后根据业务范围增加了市场监管司)和由周孝信院士担任组长、近20位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名单见附件1),并委托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牵头,中科院工程热物理所、中科院物理所、国网电科院等研究所,清华大学等高校具体负责相关研究工作。

2016年5月至10月,前期课题研究阶段。组织行业内联盟、大学和研究机构专家进行了深入研究,期间召开了十余次课题研讨和专家咨询会,开展了多次实地调研,完成了储能技术发展路线研究、储能产业发展研究、储能经济性研究、大规模储能应用对电力行业影响研究、储能商业模式及发展趋势研究、储能标准体系研究、国内外储能政策梳理研究等7项课题研究报告。

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指导意见文本起草阶段。在充分吸收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总体思路,确定了规划大纲和重点内容。通过集中编写、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并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等最新精神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指导意见》初稿,并作为能源工作会参阅文件。

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修改完善阶段。根据能源工作会上部分单位反馈的意见及行业相关座谈会和调研时听取的意见,我们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7年3月至4月,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派出机构和相关科研院所、代表性企业的意见(具体范围见第五部分)。

2017年5月,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指导意见》送审稿。

意见内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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