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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和售电放开本质不同 五大关键问题你懂多少?

2017-03-17 09:29来源:国家电网杂志作者:曾惠娟 刘雪松关键词:售电侧改革增量配电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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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如何确定?

《办法》规定,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三、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投资增量配电业务,需要哪些程序才能正式成为项目业主?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不得附加其他前置条件。

四、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后,是否有售电公司获得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截至本刊发稿前,据公开报道,已有两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拿到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一家是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作为全国首家增量配电网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该公司于 2016 年 7 月获得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颁发的供电业务许可证;另一家是厦门自贸片区港务电力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获得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颁发的供电业务许可证。

五、各地关于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的表述有哪些异同?

综观各省(区、市)出台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或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各地大多侧重在园区开展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工作,但部分地区带有不同的地方特色,例如:

原标题:增量配电投资放开迷雾几许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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