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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电网行业的定价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加上此前已颁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标志着国家已初步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的电网输配电价监管框架体系,对电网企业的监管进入制度化监管的新阶段。
《办法》认真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2015年中发9号、28号文件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推进电价改革。《办法》的出台,一方面为“管住中间”建立了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也为“放开两头”、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了重要基础。
《办法》明确了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办法》规定,以提供输配电服务相关的资产、成本为基础,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准许收入,并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既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办法》规定了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指标的核定原则和具体标准,又明确规定了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还规定了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提出了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初步思路。
《办法》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办法》创新性地引入激励性管制理念,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是实行费率上限管控,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高出上限部分不计入输配电价;二是强化投资约束机制,电网投资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费用暂不予纳入输配电价,抑制电网过度投资;三是建立投资定期校核机制,防止电网企业虚报投资,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规划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反之,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四是建立成本节约分享机制,规定企业实际借款利率、线损率低于政府核定标准的,节约部分按1:1由企业和用户共同分享,调动企业降成本的积极性;五是建立与供电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当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相应扣减电网企业准许收入。此外,为平稳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办法》建立了平滑机制。监管周期内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的,应在监管周期内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平滑到下一周期。
制定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以我国现实国情为基础,认真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一方面,深入总结了前期深圳电网和蒙西、宁夏、安徽、湖北、云南、贵州等省级电网试点的经验,通过边试点、边改革,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办法。另一方面,充分借鉴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电网企业监管的经验,多次与美国、英国输配电价监管机构进行交流探讨,形成了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并引入激励性规制理念的现代监管制度框架。
12月16日-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上留言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建议中肯、全面,对完善定价办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多数意见认为定价办法意义重大,科学合理,与国际先进电力监管理念接轨。所提具体意见基本已在办法中体现或在修改时采纳,还有一些是在改革试点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将在改革过程中逐步细化落实。
根据《办法》的主要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指导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测算2016年3月启动的12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近期将陆续向社会公布。剩余14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正在进行成本监审,今年上半年将依据《办法》制定输配电价。此次《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提供了科学化、规范化的制度保障,也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创造了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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