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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2016-12-08 08:31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凡鹏飞 李嵘关键词:售电售电公司售电侧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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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下发,确定了第一批105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标志着我国售电侧改革进入到增量配电网业务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的新阶段。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能源报 微信号:cnenergy 作者:凡鹏飞 李嵘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政策研究室)

在发用电计划加快放开、电力市场建设开始起步、电力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关键时期,规范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在政策框架内推进,确保售电侧改革“不走样、不变形”,十分重要。

不久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深入推进售电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和《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明确了配售电改革的实施路径,对社会关心的重要问题给出了明确回应。“两个办法”中有不少政策关键点,需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

1出台“两个办法”的重要意义

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是本次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高度期待。

“两个办法”的出台,是对中发9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配售电改革由制度设计转向落地实施的重要操作指南,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宽社会投资渠道、构建有效竞争格局、促进配售电业务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政策关键点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对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政策设计,充分体现了差异化、便利化、协同化的理念,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营造了良好环境。

(一)准入条件和退出方式体现差异化

准入条件的差异化:相对于售电业务,配电业务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安全运行要求更高,因此,文件结合业务特性和管理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售电公司制定了差异化的准入条件。

对无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仅需要满足登记注册、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信用记录以及法律规定等一般条件,即可从事售电业务。

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条件外,还要求拥有相应的业务资质、机具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和设备运维能力,并承担电力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等社会责任。

退出方式的差异化:针对强制退出、自愿退出两种情形,文件对售电公司的退出方式也做出了差异化安排。

对于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合同,要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

对于自愿退出的,售电公司申请退出之前,要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

二者的共同点,就是要求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必须履行完毕或依法转让,不能因售电公司的退出而影响用户用电。

延伸阅读:

电力急先锋:明确售电公司准入与流程 三省市有话说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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