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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专业电价政策解读 深入了解阶梯电价的作用

2016-10-25 09:33来源:光伏盒子关键词:电价阶梯电价售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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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对于电价政策得一知半解导致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业主陷入了疑惑,对于阶梯电价的运营模式以及适用范围的了解可以使商户更加深入的了解售电过程中电价的产生过程。

武义县桐琴镇是浙江省首批新能源示范城镇,每户建设3.66KWh,投资总额2.7万元。其中新能源示范城镇投资补贴9000元/户由家庭屋顶业主享受,1.8万元由业主向银行小额贷款,施工建设企业担保,光伏电站的产权属屋顶的产权人。建成后该电站由施工建设企业租赁经营十年,租金一是业主每年可免费用电1000度/年,二是贷款本息全部由施工建设企业还清,超过租金的发电收益归电站承租人。

业主没拿1分钱,就有了电站的产权和承租人,不仅近期即可享受免费用电1000度/年,在根本不用担心运维成本和电站寿命、又不需自还本息的情况下,满十年后可获全部收益;而且租赁满两年后,业主认为自营比出租更有利时,合同约定业主有权单方终止电站出租、改为自己经营。通过让居民渐进性的了解普及光伏发电的知识和运维技术,让示范效果最大化是武义县桐琴示范城镇建设的创新亮点。

依据国能新能[2014]406号的政策,武义桐琴示范项目的发电并网模式自然选择了“全额上网”。因按浙江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的收购价是1元,且本地“即发即用”或居民用峰电价格只0.568元/度,而收购价1元-补贴0.42元=0.58元/度,高于即发即用。但至今电网一直把“全额上网”的电量作为“余电上网”0.4153元/度的电价来结算,而且余电上网的电价2016年1月1日的前后就已下降了3分钱/度,继续下降的预期强烈,由此不仅让业主对长期发电的稳定收益丧失信心,更让已承租十年的企业对发电收益能否支撑按时还贷忧心忡忡,进而事关示范的成败。

浙政办发〔2016〕109号明确:“支持家庭自主选择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额上网的并网模式,做好并网服务相关工作,及时发放光伏发电附加电价补贴”;发改价格[2015]3044号对分布式光伏规定:“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但已是10月还不知什么时候能兑现?到底是收购电价还是国家补贴未到位?至今没有一个准确的权威说法!严重影响了浙江省武义县桐琴新能源示范城镇建设的示范创新工作。

1.对现有政策没有深入研究、准确理解是不能兑现的主要原因

㈠、混淆了运营模式与电价依据的本质区别。

1、把自发自用与即发即用混淆等同是主要原因。显然即发即用是自发自用的一部分,不然运营模式中的自发自用就应该改成即发即用。

当前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营模式有两种商业模式:

①自投自用运营商业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全部发电量-自用的电量。按理自投自用应是分布式发电的主流,但目前不仅极少,而且尚有很多类似又不同于能源管理的传统认识有待实践。

②能源管理运营商业模式:即发即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余电上网电量=全部发电量-即发即用电量。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没有自用的电量,即发即用的光伏发电量实质不过是除可以直接优惠售电外,还可以参照自用电量享受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等政策,因此自用电量包含但不等于即发即用的电量。

2、超过即发即用的电量先上网、再买回来自用,不影响自用和自用有余上网电量的计量。一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并网发、用电的情况下,对电的用、发变化具有瞬时性,无法区分消费的是火电、水电、光电或是否属自家发的电,所以可把系统的发、用电数量区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发电量=自用电量+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二是不同的电都是一次性消费和计量单位相同的产品,不影响合分的计算。而且这种区分更贴近生活,因为居民想投资光伏时,首先会告诉你“我的用电量是多少”!然后向你咨询“我做多大的光伏发电够自用”?

3、运营模式会随销售方式的变化而改变,但分布式发电按自用和自用有余上网电量结算的依据不能变。能源管理模式从销售征税环节看就相当于是发电厂的直销,所以一旦变更为全额上网,没有了即发即用,仅从销售模式看实际上就从分布式发电变成了光伏电站。但自投自用模式下选择或变更为全额上网后,业主仍然既是电的销售方、又是电的消费方,离不开电网的调节,所以全额上网在自投自用的情况下,分布式发电运营模式也不可能变成光伏电站来运行。

因而国能新能[2013]433号对运营模式和发改价格〔2013〕1638号对光伏电价的规定即联系又区别。即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自发自用≠即发即用电量,也就是自用的电量>即发即用电量;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余电上网≠除即发即用外上网全部电量,也就是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上网全部电量。

㈡、有无阶梯电价不适用范围是两种商业模式的根本区别。

能源管理不存在对上网电量既是销售(卖)又是消费(买)的电量。销售即发即用电量是一道价,因而不是≥二级的阶梯电价,销售即发即用之外的电量与发电厂先售给电网、再由电网售给消费者的阶梯电价相同,因此在能源管理模式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光伏电站的区别,仅仅是即发即用的电量可直接“就近消纳”直销,没有既是卖方又是买方的重叠电量,仍适用增值税一环扣一环的征税方法,因此不受阶梯电价的影响;但自投自用时,自用的发电量就会发生销售(卖)与消费(买)的电量重叠,电量重叠的结果必然造成与重叠价值对应税额的重叠,按现行征收办法对重叠的税额就会发生重复征税。既自用的电量无法适用像电网从发电厂按标杆电价收购、再加价卖给消费者一样的阶梯电价,所以国发[2013]24号和浙政发[2013]49号都有“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的明确规定。

因此对自投自用全额上网的商业模式来说,分布式系统的发电量=自用的电量+自用有余上网电量的结算依据并未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即“自发自用、全额上网(仍需分自用+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就近消纳、电网调节”。

㈢、重复征税掣肘自投自用模式的发展。

电不能存放,是不能即发即用就只有在电网内让任何发、用者先上网先用的特殊产品;电一次性消费就不复存在的特性,决定了各种不同性质的电量在内外网混合后的总量与全部任何分量的重组相等;分时峰谷电价的计算虽然对业主的收购价与销售价不能一一对应,但在电网企业的总量和总价值相同,因此总的销项税、进项税和增值税不会变。

但销售和消费的相同电量是同一个业主时,就会发生重复征税。如某自投自用业主的发电量是1.2万度,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全部发电量自用还不够,但即发即用的电量却只有2仟度,其余需全部上网后调节自用的电量是1万度。按现能源管理模式的办法就是:业主先按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开增值税额(0.355元×10000×17%)603.5元卖(销售)给电网,代电网(买电)缴纳销项税,而业主又因自用需要从电网将该部分电量按工业用电含税价格0.9326元/度买(消费)回消费,被电网(业主买电)代征的增值税额是(0.9326元×10000÷1.17×17%)1355.06元,结果该业主的税负就变成了直接缴纳的销项税额+被间接代征的增值税额,按增值税法,这1万度电原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部增值税额只有1355.06元,但消费自用的1万度光伏发电被征缴的增值税额却反而变成了1958.56元(603.5元+1355.06元);或者说按增值税法,任何中间环节都不是增值税的实际纳税人,即这一万度电融合在产品中,在产品销售转嫁给消费者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只有1355.06元,额外增加的603.5元增值税却需要直接交税务局。显然,这种被重复征税的结果不应成为掣肘发展分布式发展的操作不当政策。

增值税是价外税,全部税额总是由最终消费者缴纳。按增值税法,业主向电网买回自用的1万度电缴纳的1355.06元已包含其中的603.5元,这603.5元对电网来说先缴纳后抵扣不是实际纳税人,但业主却因销售与消费电量的重叠,销项税不能抵扣转嫁,重叠部分价值的对应税额无法操作让电网企业两次缴纳两次抵扣,因开增值税销售发票(卖电)缴纳销项税是代征代缴的关系,却因税额重叠变成了被征被缴的结果,这种重复征税现象就是阶梯电价造成的。

假如这1万度电属于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最终纳税人就不会是自投自用或能源管理的业主。由业主开给电网销售发票,虽然603.5元税额同样来自电网先支付,但业主代征代缴和电网抵扣进项税转嫁消费者的关系不变,所以业主和电网都不是实际纳税人,因此这种情况下销售给消费者的阶梯电价也不会重复征税,因为业主交的增值税由电网先付,电网交的税又从消费者的纳税额中抵扣,多余的增值税款由电网交给国税,电的最终消费者始终只负担消费该10000度电量1355.06元的全部增值税额不会变,即最终消费者总是任何产品全部增值税纳税人的原理、不能因既销售又消费的阶梯电价适用与否的问题而改变。

㈣、国家对光伏发电采用差额和固定金额分类补贴是个原则性规定。

发改价格〔2013〕1638号通知明确:“一、光伏电站价格:(一)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各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二、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㈠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它相关并网服务费。

首先补贴金额和方法是政策导向的最充分体现。如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按光伏电站的收购价结算,由于固定补贴低于差额补贴,收益不如光伏电站;但自用电量可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等,自用电量的效益又比光伏电站好。

其次把光伏发电分为两类是确定电价+补贴组成的最基本依据。如“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其中的补贴是差额还是固定就关系各方的利益。即属于分布式发电项目:就是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固定补贴=电网收购价;假如是光伏电站则是:当地当时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差额补贴。

原标题:【独家】史上最专业民用分布式电价政策解读:自发自用≠即发即用、自用有余上网电量≠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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