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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碳交易试点省(市)进展与国际碳交易体系对比研究

2016-08-01 14:02来源:bdjtny关键词:碳交易碳市场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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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等先进国家在碳配额交易市场的建设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而我们国家也在2013 年启动了针对五省两市的碳交易试点。本文旨在分析对比国内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与国际碳配额交易市场在主体范围、配额分配、交易登记体系建设、监测统计报告制度等方面的异同,对国内碳交易的涵盖范围、分配方式、企业在碳配额市场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碳市场概述

碳市场是进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目前,根据交易产品类型区分,碳交易市场可分为两大类型: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和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根据市场驱动力区分,碳市场又分为强制碳交易市场和自愿碳交易市场。强制碳交易市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上限标准的国家或企业提供交易平台以完成其减排目标;自愿碳交易市场则是企业从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方面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基于配额的交易在各强制配额市场中存在,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GGAS) 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计划(RGGI) 等。基于项目的交易目前主要有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核证减排量(CERs)、联合履行机制(JI)下的减排单位(ERUs)以及自愿核证减排量(VERs)等。

中国参与碳交易市场主要有以下途径: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提供方参与到国际碳交易市场、参与自愿减排(VER)交易活动、国内碳交易试点省(市)的市场建设。

国内碳交易试点省(市)与国际碳交易体系对比研究

2009 年11 月国务院确定了2020 年单位GDP 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 年的基础上降低40%—45% 的减排目标。“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指出,未来五年(2011 年—2015 年)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在此背景下,2011 年10 月29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深圳、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广东和湖北七省( 市) 作为碳排放交易试点省( 市),并要求各试点省( 市) 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6 月19 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宣布开市,至此,中国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深圳、重庆等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 市) 已全部开始实际交易。七个碳交易试点省( 市) 共纳入企业2000 多家,总配额量超过12 亿吨。截至2014 年10 月,中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量1375 万吨,累计成交金额突破了5 亿元。

虽然试点工作已启动三年,我国碳交易市场仍处于初步建设阶段,离成熟运行还有一定的距离,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可以促使我国碳市场少走弯路尽快走向成熟。对于国内碳市场交易体系建设来说,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交易的主体范围、配额的分配方式、登记注册体系建立情况、核查监管机制等方面。下文就我国目前开展的七省( 市) 碳交易试点与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建设情况,做如下几方面的对比分析。

一、主体范围

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交易体系的市场运行及效果。《京都议定书》附件A 给出了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有6 种,即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从欧盟及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各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都会造成温室气体效应,且引起温室气体效应的绝不仅仅是二氧化碳一种气体。主要温室气体及其增温效应,见表1。

由表1 可见,二氧化碳的增温效应较其他温室气体相对较大,对全球变暖的影响也最大,所以在交易时,所有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都被折算成二氧化碳当量,但其他气体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效应也不能忽视。只有全盘考虑各个行业、各个排放源的整体情况,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于2005 年1 月1 日正式开始运作,是迄今为止运行最为成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覆盖国家、管控行业和管控温室气体种类逐步增加,2013年开始还将一些新的工业领域和二氧化碳之外的一些温室气体纳入减排体系。新的工业领域包括化工、制氨、电解铝、硝酸、乙醛酸生产中产生的氮氧化物和电解铝行业产生的全氟化碳(PFCs)等。此外,二氧化碳的捕获与封存将被纳入作为减排配额的供应源。

目前,国内碳交易市场初期只考虑了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同时,国内七个试点省(市)纳入行业及纳入标准各有不同,比如广东、重庆、湖北和天津首批纳入主要以工业企业为主,因此纳入的标准相对较高,纳入单位数量较少;深圳和北京碳交易试点结合自身情况纳入大量非工业排放源,纳入的标准相对较低,纳入单位数量较多;上海既有工业企业,又有非工业排放源,因此差异化的设置了两个纳入标准,见表2。

各个试点省(市)在保证市场平稳发展的同时,应逐步扩大和调整碳排放市场的覆盖范围,制定更为严格和合理的碳排放标准,同时根据未来行业发展的可能性增加管制气体的种类。

二、配额确定

从当前全球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制度设计来看,碳配额的分配方式主要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无偿分配需要考虑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配额的分配,一般有祖父分配法(即“历史法”)和基准线分配法两种。有偿分配一般采用拍卖的方式决定价格,也有采用固定价格进行有偿分配的。两种分配方法的优劣及其应用见表3。

目前我国仍处于引入碳配额交易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试点地区主要采用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祖父原则”),同时辅助行业基准线法则的方法确定碳配额分配。深圳、北京、上海等第一年的初始配额完全免费,只有广东在初始分配配额的时候考虑了有偿分配,有偿比例是3%。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间,企业往往倾向于高报自己原有排放水平以多获配额,而技术和工艺水平相对较高的企业,由于其历史的排放水平比较低,相应获得的碳额度反而少;同时,行业的技术和相关研究往往缺乏相应标准,操作层面有难度。

免费分配的碳配额会降低企业生产能力,降低企业采取更低碳环保的工艺达到节能减排的意愿,减弱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从长期看,有偿买卖碳配额是初始分配的主要发展趋势,但是需要建立在制度完善和市场成熟的基础上。目前,我国碳市场可以在交易制度建立的最初,确定一个免费分配的比例,再将其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逐渐降低免费分配的比例配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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