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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售电侧】想与电网公司竞争 先发掘下盈利空间吧!

2015-09-09 09:3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侧售电公司电力营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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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方案出台两个多月来,全国不少地方开始注册成立售电公司。据业内粗略统计,随着这份文件新诞生的售电公司目前已达100多家。但是售电公司具体的盈利模式还未明确,电网成立售电公司继续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大局已定,剩下的仅仅是售电公司的组建形式问题了:是以现有营销部门为基础进行分拆,还是采用其他形式,这要看电网自己怎么决定了…

在这场角逐中,电网是不可小觑的竞争者。自从电改以来,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就跃跃欲试,而业内也开始争论电网是否可以参与竞争售电。因为,两大电网本是售电的垄断者,发电企业将电量竞价上到其的网上后,由其市场销售。如今,为了打破垄断,改革电价,实行众多售电公司参与销售。在此情况下,如果电网设立子公司参与销售,业内担心竞争销售中的垄断将产生。

或许,在百余家竞争者当中,电网更像一枚“炸弹”。如果电网获得竞争性售电资格,其本身是中国全部电量的网上平台掌控者,在竞争性售电中必将独具优势。如果未被列入竞争性售电范围,其多年的售电经验、服务、大数据将产生资源浪费,或许这对老百姓来说多少有点损失。

当竞争性售电一词横空出世后,两大电网公司都表现的颇为担忧,曾有一篇文章为电网公司叫苦称,如果不让电网公司售电将会使得两大电网公司50万左右的职工下岗,且让电网公司绝大部分收入拱手让人……售电市场的蛋糕太大了,当政府部门试图通过电改增强市场化,并将该蛋糕进行重新分配时,包括几大发电巨头、社会投资者和电网公司等等,都试图在新一轮电改中的售电市场领域分得“一杯羹”。

是对电网系售电公司采取不对称管制

不对称管制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一种手段。一般是在市场上存在具有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其他主体无力与其竞争时,为了培育其他主体、促进竞争,政府采取措施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进行限制、对其他主体进行扶持。不对称管制在很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都曾经采用过,在我国通信行业也曾经采用过,是一种已经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过渡性干预措施。

如果将来的电力市场上,电网系售电公司一支独大、其他系售电公司无力与之竞争,政府就可以采用不对称管制手段。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观茶君认为理论上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分拆,即将电网系售电公司分拆成若干个完全独立的售电公司,让他们相互之间形成竞争关系。

2、限制,即限制电网系售电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价格等,如只允许电网系售电公司从事存量售电业务、不允许从事增量售电业务,或者限定其只能从事某个电压等级以下的售电业务,限定最高销售价格等等;同时,对其他系售电公司则不采取上述限制措施。

3、加压,即要求电网系售电公司承担一些特定义务,如可以要求其承担普遍供电义务,强制其要求承担偏远地区的售电业务;对于其他系售电公司则不要求承担普遍供电义务,而是让其自主选择售电区域。

4、开放,即强制要求电网系售电公司开放某些特有资源,如可以要求电网系售电公司在电力线路通道、计量、结算等方面向其他售电公司开放,为其他售电公司的经营提供便利。

当然,如果需要,政府还可以采取其他不对称管制措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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